輪班公務員工時保障
2019/11/29,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等,對需採輪班輪休,業務性質特殊(如警、消等)機關的公務人員,工時上限等規範不足,要求在三年內檢討修正。對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的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待命服勤與超勤補償等,訂定「框架性規範」。
2021/9考試院提出修法草案,雖然訂定了原則的加班上限、輪班間隔11小時等,但又允許例外,並加入「變形工時」規定,草案中並明定,可以用考績等獎勵,來取代加班費或補休假,將「加班換嘉獎」陋習合法化。
2022/5修法過程,官方仍以「各職種的工作型態差異過大」為由,拒絕加入明確的工時上限;基層公務人員團體組成「工時改革聯盟」,展開「自囚」苦候抗爭;2022/5/30,《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完成三讀,雖在修法上未能調整考試院草案的內容,但也換得消防署逐步降低工時的部份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