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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要自由轉換」訴求的回應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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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移工聯盟提出「我要自由轉換」訴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回應說明如下:

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及第 59 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除有不可歸責移工之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移工聘僱許可期滿時,可藉由期滿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二、移工轉換雇主之方式,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媒合登記,或由移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對於原雇主有違法之情事者,移工得與新雇主雙方合意轉換,另本部已透過資訊系統透明化轉換雇主資訊,經查現行移工轉換成功率已達 90%以上。

三、考量移工所從事工作內容,均屬本國勞工從事意願較低之工作,倘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無法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家庭重度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爰本部於現有制度規範架構下,已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故實務上,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移工與雇主亦得合意轉換,或者移工可等到期滿時再行轉換雇主,已較本法第 59條第 1 項所明定轉換雇主之規定更為自由與彈性。因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移工得跨業轉換雇主方式,已影響聘僱安定性,為衡平家庭照顧需求,勞動部於 110 年 8 月 27 日修正發布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倘連續 14 日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即得跨業轉換雇主,另移工遭性人身傷害或經本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不受該修正限制,本次規定修正後,亦有家庭類移工跨業別轉換至製造業工作,並非外界所稱禁止移工跨業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