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勞基法》規定,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使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加上「加班」的時間,法定的12小時,及1個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的上限;也可以停止「例假及休息日(七休一)」、「國定假日」及「特休」。
1998年,勞委會曾解釋,「重大傳染病」為《勞基法》「事變」,2020年2月,COVID-19 疫情爆發後,勞動部在3月20號,再發函 「重申」這一個解釋;到了疫情更為嚴重,進入「三級警戒」的2021年5月,勞動部仍持續「重申」,「重大傳染病」為「事變」。
相較於大家比較熟悉的「工時彈性調整」,是進入「三級警戒」後,勞動部公告製造、批發、綜合商品零售、倉儲等四行業可以把輪班間隔,由法定的11小時,縮短到8小時;「縮短輪班間隔」已經在8月27號落日,而「事變解釋」卻隨著疫情的持續,看起來好像永無終結之日。
「輪班間隔上限」,是「勞基法一、二修」的產物,2016年12月,「一修」加上「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公告」的條款,使得該條文沒有真的實施,一直要到2018年1月,「二修」之後才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修法的時候,沒有如「日工時上限」或「例假及休息日(七休一)」、「國定假日」及「特休」,被框進「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些可調整條款裡面,恐怕是這一次「輪班間隔上限」能夠隨著疫情「三級警戒」快來快去的原因。
而除了「時間」之外,「輪班間隔上限」有明確的範圍,以及一個「公告」的程序,而影響更大的「事變解釋」卻沒有清楚的範圍和程序,增加加班時數及停止假期後,資方也只是報地方勞工局核備;這些調整,是否與「事變」,也就是 COVID-19 疫情有關,也沒有一個可以審查的機制。
COVID-19 疫情,讓過去概念裡可能時間短暫、狀況緊急的《勞基法》「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霸王條款從變態變成常態,工時規範遭到架空,恐怕不是勞動部簡簡單單一個「重大傳染病是『事變』」解釋,可以簡單帶過的了。
- 2020/3/27 〈疫情重建鬆綁勞基法 勞動部:由地方勞工局把關〉
- 2021/8/16〈疫情冷凍勞權,威力遠勝「勞基法一、二修」〉
- 條目: 〈COVID-19 疫情期間的工時彈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