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圖: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背對鏡頭)與工會幹部對話,對面為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理事長鍾馥吉(攝影:歐碧薇)。
〈釋字807號〉解釋以「性別平等」為由,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限制違憲,即時失效,涉及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一是「(不分性別的)勞工夜間工作勞動保障」與「工會的代表性」。9月13號,在立法院的一個公聽會中,勞動部官員、學者與工會討論了這些問題,最後公聽會決議,要求勞動部在三個月內提出修法的規劃。
與會者大多認可落實性別平等不應是刪除針對單一性別的夜間工作保障,而是提高整體的勞動條件,應保障包含男性的夜間工作安全,而針對「夜間工作勞動保障」,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說,應一併檢討對夜間工作對全體勞工造成的危害。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回應,儘管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有相關保障的規範,但不認為不用修《勞基法》,將針對所有夜間工作者的勞動保障進一步檢討與修正。
而大法官認為,工會性別比例分歧,能否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對同意或不同意夜間工作,在「代表性」上有疑慮;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說,因為個別勞工對雇主在工作規則上的要求,往往難以拒絕,法律上才設計了「工會同意」的程序。
邱羽凡說,個別勞工的同意權從來沒有被工會取代;在經過工會同意的程序後,實際上雇主要女性夜間工作時,仍然要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他認為,大法官解釋中不去檢討雇主有沒有盡到協商的義務,而去思考勞工是否受到工會侵害的問題,這非常奇怪。
而在實際的運作上,工會扮演的角色,也不僅是在同意或不同意的「代表性」上,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健泰指出,申請釋憲之一的家樂福,被指出其工會入會率低,缺乏「代表性」,但家樂福過去違反勞動法令的狀況非常多,這些勞資爭議卻在釋憲案中,僅被扭曲到工會「代表性」的問題,這是大法官對工會的誤解。
勞動部對釋憲的回應,較集中在「如何使法制工作者肯定工會對勞權保障」上,而將問題拋回給工會。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認為的重點是「工會如何聆聽眾多會員甚至與非會員的意見」,他說,勞動部之後會「與工會共同努力如何透過章程來讓會員意見充分表達,同意與不同意的表達可以被支撐」,陳明仁也說,就勞動部的角度會認為應強化工會對集體勞動權的保障與提升,未來也會針對工會做協助,讓法制工作者肯定工會對勞權的保障。
最後,陳明仁提出目前勞動部打算的修法方向,首先是,所有夜間工作者不管他的職場安全衛生或者勞動條件都應該進一步檢討;再來,是移除性別歧視後,對於因為生理狀況特殊者的保護,需要再做堅持;最後,則是強化工會對「集體勞動權」與「個別勞動權」的保障與提升。
- 條目:〈〈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