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孫窮理
2011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90〉號解釋,對於《傳染病防治法》中的強制隔離措施,做出合憲解釋,不過,被隔離者在這些處分有瑕疵時,應該如何即時地主張權益?該解釋,卻未處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項也強調,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向法院聲請即時救濟的權利;多名大法官在〈釋字第690〉的「(部份)不同意見書」中,也提出應該在程序中,加入司法即時審查的機制,以補事後以行政訴訟救濟的不足,並強調「法院保留」與「訴訟權」在人權保障體系中的差異。大法官許玉秀甚至直指〈釋字第690〉「合憲解釋」的態度為「鄉愿,德之賊也」。
到了2014年《提審法》修法,將「提審」的範圍,擴及到所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的情形,這自然也包括了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措施。這似乎補充了〈釋字第690〉號解釋在「司法保留」上的不足之處。
去年(2020)開始,COVID-19 疫情爆發,大量對於感染者與接觸者、自疫區入境者的各項強制強制隔離檢疫案例發生,對「提審」制度的作用是一個很好的檢視機會。而司法院在8月27號,列出隔離聲請提審的案例,並強調「提審」無法就行政處分「判斷上有無瑕疵」作審查,爭議仍然要走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行政處分沒有被撤銷前,仍為有效。
這個見解,只有在行政機關的處分,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或者程序不合法時,才有司法藉由「提審」,介入的空間,而在行政機關恣意濫權、曲解法律時,卻無法給予即時的救濟,仍然要回到「訴訟」,這對於部份大法官在〈釋字690〉意見書中,對「法院保留」的期待,以及《公政公約》所揭櫫的精神,恐怕都難以回應。
- 詳情請參閱:〈釋字第690號:防疫隔離的人權保障與不足〉
http://www.eventsinfocus.org/sites/default/files/styles/medium/public/2021-08/51177435487_6a39f33439_k.jpg?itok=P1HKvA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