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8月27號,勞動部正式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實質上禁止移工跨業(例如,由家事移工到工廠移工)轉換;此次〈準則〉修正,對過去二十多年緩步放鬆移工轉換工作限制的一次大倒退,在此做一些回顧。
對於藍領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控管,一直是國家用以壓制移工「議價能力」,以壓低勞動力價格的工具。勞動部修改移工〈轉換準則〉,實質上禁止「跨業轉換工作」,是為了因應疫情下,移工跨國移動減緩,造成製造業移工缺乏新的廉價勞動力填補而缺工,使得勞動條件更差的家事移工取得跨業移轉為工廠移工機會,從而提高與雇主的「議價能力」的情勢。
如果從國家出手壓低勞工議價能力的角度看,禁止「跨業轉換工作」,那是干預這一個早已經被它鉗制得幾乎已經不存在的市場,歷史地看,自從開放移工引進之後,對於「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的限制,其實是逐漸在朝較寬鬆的方向發展,但因為這一次〈轉換準則〉的修正,又倒退了回去。
1992年立法時,《就業服務法》是明文禁止藍領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移工進來,就是為了這一份工作,沒有「換工作」這回事,但問題是,如果被照顧者過世了、漁船沉沒了、工廠倒閉了,或者其他跟移工本身沒有關係的事情,導致「工作」本身沒有了呢?
所以2001年12月修法,2001年1月公佈施行的《就業服務法》大修,限制移轉雇主或工作的第53條加入了但書規定,並新增第59條,讓移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到了2003年9月,勞動部發佈第59條的子法,也就是移工〈轉換準則〉。
不過,在當時的〈轉換準則〉第10條,還是嚴定應依移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轉換雇主,禁止「跨業」的轉換,一直到2008年,在第7條加入了在雇主同意接續聘僱時,可以例外「跨業轉換」,從「禁止轉換」到「禁止跨業轉換」,再到「例外同意跨業轉換」,大概就是從1992年到2021年,這一次修〈轉換準則〉前的轉變。
雖然例外地允許「跨業轉換」,但從每個月只有個位數實際轉換的例子來看,這樣的機會實在不多,門開不開、關不關無所謂,而現在,只是在疫情下,從這個門縫裡鑽進去的人多了點,也就引起家事移工雇主和勞動部的恐慌,必須盡快把門關上。
由此可以看出,哪怕只有給移工一點點縫隙的「自由」,對於這個基本上以「禁錮」為本質的跨國勞動力流動體制來說,都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