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上週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保護條款違憲、失效,「工鬥」今天(8/27)在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提出要求勞動部應啟動修法程序、不分性別所有勞工都要有夜間工作的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輪班規範入法等訴求。
釋憲案源頭的家樂福、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也出席記者會,家樂福工會常務理事藍世華說,當初申請釋憲,是因為家樂福與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資方不服勞檢的裁罰,因此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在大法官解釋之後,原本爭取到的勞動條件,馬上面臨「空窗期」。
藍世華說,家樂福從2016年就開始針對員工夜間安全與福利與公司協商,原先要求資方提供交通車等夜間安全設施,若無法安排才要求折換成夜間津貼,最近一次協商是今年(2021)8月18號,幾乎快要談成不分性別員工均可在晚上10點後領取夜間津貼,但20號釋憲宣告條文失效後,藍世華擔心對於協商爭取的事項有所生變。
律師翁瑋批評,〈釋字807〉是一個不及格的解釋,只有看到了「女性」,卻沒看到「勞工」身分,也沒看到勞工背後工會同意權的重要性。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始初衷在於強化雇主的保護照顧義務,若要追求性別平等,應該將不分性別、將所有勞工納入保護,而非將女性勞工的保護拿掉;翁瑋說,將工會同意權拿掉,說是要給勞工追求工作權利的自由,但現實狀況是勞資關係不對等,給勞工自由等於要他自生自滅。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出面時表示,會把相關意見請勞動部研議辦理,也會辦理學者專家座談。勞團表示,不只要盡快處理,在後續辦理相關研討會、說明會、公聽會等等也應納入勞工代表。
勞動部也發新聞稿回應,將於近日內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之疑義,至於法律之修正,將徵詢各界意見。勞動部說,《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因此,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工會,仍可依《團體協約法》,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之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之提升,協商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