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孫窮理(嘉義義竹新塭滯洪池光電板)
昨天(8/25),環保署環評大會上,在臨時動議階段,環委朱信建議,環保署應該評估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在環評法規中適用的情況。環保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回應表示,環保署一直有在考量這些問題,會持續與相關機關研議討論。
在太陽光電部分,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僅有「位於重要溼地」的光電計畫,才需要環評。劉宗勇表示,有設想過把條件從「溼地」改成「環境敏感地區」等調整,持續在與能源局討論中。
劉宗勇另表示,「光電」類型的開發案,與環評過往審查的開發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例如沒有空污、廢水的排放,後續的土地回復性也比較高;經濟部現在也有提出「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來審查。
在離岸風電的部分,則是對於當風場計畫有調整時,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的問題。目前準備開發的離岸風電計畫,都約在2017年通過環評審查。但後續開發商開始做風場細部規劃時,往往都會再作出調整。
在環評法規中,已通過環評的計畫若要作出變動,視變動的情節與規模,有「環差」、「變更內容對照表」等不同程序。其中,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若計畫的變動造成「計畫產能、規模擴增10%以上」者,要「重新辦理環評」。但環保署對於「離岸風電」的「擴增10%」,採「機組數目」作認定。
朱信舉例,在風機大型化等情況下,一個風場如果改用更大型的風機,增加了總裝置容量,但機組數目反而減少;他認為以機組目作認定,無法反應風電開發行為的實際樣貌。劉宗勇回應表示,需要「重新辦理環評」不只有「擴增10%」一種情況;例如依該條文第6款,若風電計畫調整後「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也要重新辦理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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