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記者會截圖
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8/20)公布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即日失效。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天(8/23)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在立法院會期,9月時提出因應的修法草案;確保過往已有的保障,勞動條件不得下降;並立即成立夜間工作保護平台,避免勞動條件的退步。勞動部科長蔡瑩潔表示,會再邀請專家學者研議。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則禁止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至早上6點間的夜間工作;但雇主若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大法官認為這條違反性別平權,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
賴香伶表示,這條條文針對女性的保障,有其歷史背景情境。在現代社會下,重點應該是對所有性別的勞工,都要讓雇主儘量調整工作時間,讓工作在日間完成,避免違反生理時鐘,對身體健康的影響,以及在精神狀況不佳下的工作條件。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表示,很可惜大法官保障性別平權的方法,不是要求勞動部就夜間勞動條件,限期提出全面的法制規範,而是宣告條文立即失效。他擔心,過去協商出來的條件,例如津貼、交通輔助、工作場所的要求等等,出現失效的疑慮。
民視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鄭雅慧以自已為例,在民視工會過去的協商下,民視女性勞工工作超過晚上11點後,公司會給200元的交通補助費;公司總部搬到林口後,便改成從林口到台北的全程交通費。
鄭雅慧擔心,大法官宣告立即失效後,今天下班的時候,700多元的計程車費,會不會全都要自己出?很遺憾大法官看到了性別平權,卻沒看到更多的勞動條件問題,應該是要保障其他性別的勞工,而不是取消女性的。勞動部應該把夜間的勞動條件保障,全面納進《勞基法》。
- 條目:〈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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