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Wikimedia Commons
經濟部昨天(8/19)下午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加上上個月公告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2026年到2035年離岸風電的遊戲規則大致定案。不過半年多來,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媽祖魚保育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多次指出「風電獨大」的海洋空間使用問題,並呼籲應該將環境社會責任、漁業共存設計納入風場的評分項目,皆未被採納。
民間團體指出,台灣過去缺乏海洋空間的整體規劃,而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的政策下,形成由經濟部能源局主導,造成「風電最大化」的海洋空間使用思維。民間團體指出,統合海洋事務與政策規劃是海洋委員會工作;而如果出現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問題,則須由行政院協調。經濟部、能源局已經做出超越職權的行為。
民間團體曾建議,經濟部2018年對2020到2025年離岸風電選商後,尚有一些已經通過環評、而且離岸較遠而較無疑慮的風場計畫。政府可以優先開發這些案件,並爭取一些時間,讓未來的新提出的離岸風電在選址、以及規劃上都更妥善。但經濟部上個月(7/23)與昨天的兩則公告,等同否決了這項建議。
在「選址」的問題上,經濟部7月23日公告「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其中包含了「海域範圍敏感區域」,不得申請為離岸風電的場址。但民間團體認為,經濟部公告的「敏感區域」對環境與漁業保障不足,且劃設的依據與標準不明。例如,經濟部劃出了極大範圍的「北方三島漁場」,但同樣有重要漁業資源的西部延岸、澎湖週遭卻完全沒劃設;各種「敏感區位」都是由中央機關提出、卻看不到地方政府的意見。
而在「選商」上,民間團體主張,開發商應該提出對環境與社會責任的承諾、及與漁業共存的風場設計,列為開發商申請風場的資格與評分項目。但經濟部昨天公布的「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仍只將財務能力、技術能力、與國產化要求列為審查評分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