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我們曾經將6月7號到6月28號的苗栗縣「移工禁足令」,和6月5號到7月13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的「疫情三級警戒期間禁止移工轉換雇主」合成一個〈COVID-19 疫情期間對移工的歧視性措施〉的條目,現在在這個條目裡,把勞動部在7/16預告,20日(至8/5)內提供意見的「禁止移工跨業轉換」的措施,也加了進去。
嚴格說,「禁止跨業轉換」並不是「疫情期間」的措施,因此它也不像「禁足令」或「禁止移轉雇主」一樣,已經成為「過去式」,而是向未來發生,會延續到疫情結束之後的,而它和疫情的關係,是由於跨國勞動力的流動在疫情蔓延下減緩,工廠面臨缺作為廉價勞動力的移工現象,加上在台灣「家事移工」的勞動條件不及「工廠移工」,因此產生跨業移轉的動力。
藍領移工只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到11款,也就是「漁工」、「幫傭及看護」、「(重大建設)建築工」,以及「製造業廠工(少數的農業移工)」等幾個類別的工作。他們不能像本國人一樣,對現在的工作不滿,就任意換工作,開開計程車、送送外賣…甚至到鄉下種田。
也就是說,所謂勞動力的「自由市場」:工人有工作上的選擇權,而產生和雇主的「議價能力」,對移工來說,幾乎是不存在的。
不過,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跨業移轉」的確在今年(2021)前半年大幅增加;工廠缺乏新的移工補充,產生需求,加上「工廠移工」和「家事移工」之間,存在著待遇與勞動保障間的落差,甚至有家事移工雇主團體指出,有家事移工以「怠工」的方式,希望轉換為廠工。
我們可以將這種現象,理解為家事移工的「議價能力」,因為這種環境的改變,透過這種突然出現的的職種間「比價」,而稍稍提高了。這對家事移工的雇主來說,頗為不利,因此產生切斷跨業移轉管道、以消滅這突然出現的家事移工「議價能力」。
國家利用公民權利、國境移動…等限制,創造出一個對於勞動者來說,非自由的市場,以壓低勞動力的價格,提供廉價勞動力,給長照服務、公共工程,以及農漁、製造業,而這種因為疫情而乍現的縫隙,使得控制的體制出現短暫的不平衡,雇主與國家感到不安,想要趕快把破洞填起來,這是這件事情的大背景。
而造成破洞的原因,是「家事移工」與「工廠移工」之間的價差,這又是國家在政策上,再透過剝奪家事移工在勞動法上的權利所造成的,它的背後,更是台灣長期在長照體制上不願投注資源,而希望以更廉價的勞動力填補漏洞的這個結構性因素。
- 請參閱條目: 〈COVID-19 疫情期間對移工的歧視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