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黃春香家關注組所提的設定地上權方案,交通部以地下有結構物為由進行駁回。請問交通部所提之結構物為何?請提供樓梯保留將造成相關結構物危險之資料。
說明: 黃府樓梯位於「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路權範圍內,無法原地保留,其主要原因如下: 若本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保留原樓梯,恐造成210戶配合半拆之地主提出相同之要求,另就原土地位置設定地上權,將造成地下化騰空土地後,土地形成鋸齒狀,景觀突兀且影響使用性。
鐵道局對所有拆遷戶之處理原則必須有一致性,就所有半拆戶中,有甚多與本案相同情形,目前均已依台南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第 7 條規定,陸續自行完成內裝及樓梯改建與門面修繕。
(二)關於黃春香家附近軌道截彎取直的問題。請交通部提供曲率調整之決策依據相關資料,請提供會因曲率調整而受影響的班次資料。若並無列車受影響,請交通部提供不能調整曲率以保黃家樓梯的原因相關資料(2021.08.11黃春香表示政府應該要停工先釐清問題,而不是以施作到何處作為理由。工程修改的成本責任應該由交通部與鐵道局負責,而不該由黃春香承擔。)
說明:依據「鐵路建設作業程序」規定,新建或改建之正線,其曲線半徑特甲級及甲級線不得小於1000m,開元路11、13號位於永久隧道曲線段,經整體考量後為避免增加建物拆遷、考量施工、鐵路營運、列車與軌道磨耗保養及未來性等條件線形調整到820m。
(三)交通部次長王國材曾向黃春香表示樓梯保留會影響未來地上的綠園道動線,請交通部提供綠園道動線設計之相關資料,包括動線規劃、道路規劃、植栽、人行道尺幅的規劃數據及相關理由。以及樓梯保留如何影響綠園道的動線相關資料。
說明:黃府樓梯位於綠園道範圍內,若沿線210戶半拆戶援引比照,將影響未來人車通行、衝擊都市景觀。
(四)針對台南鐵地下化之黃春香家拆除情況,請交通部鐵道局提供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申請的拆除執照,拆除計畫書,以及廢棄物清理運送計畫等資料,以便了解工程狀況及安全問題。
說明:關於臺南鐵路地下化的拆除狀況,既係依法徵收,依據建築法第78條第2款規定,無須取得拆除執照,而係依據行政執行法依法拆除,故本件並無「拆除執照」可提供。
(五)請提供所有經過台南車站火車班次的經過時速資料以利討論黃春香樓梯保留。
說明:本計畫相關設計均依據鐵路規章辦理,如鐵路建設作業程序、鐵路運轉規章、鐵路行車規則、鐵路運送規則等,與現階段通過台南火車站列車之時速無必然關聯。
(六)請提供 C211 標水溝承重強度相關資料以利討論黃春香家樓梯保留。
說明:樓梯位於本計畫路權範圍內,無法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原地保留,理由同訴求(一)說明。
(七)請提供 C211 標區段連續壁與既有軌之間距相關圖紙資料。
說明:連續壁施工需考量現行鐵路營運及施工安全,需保持一定間距並兼顧前、後線形。目前計畫進度已過半,無調整線形空間。
(八)請提供 C211 標段靠近黃家之水溝,(地下化工程最外圍)的工程用途及使用期限相關資料。
說明:本計畫工程沿線所配置之排水溝,係提供地區排水並避免區域水患發生,確保民眾身家安全,該水溝之設置具必要性。
(九)請提供 C211 標段黃春香家房屋被徵收範圍的拆除時程及預定工程計畫(包括房屋加固、拆除作業方式、日期等)。
說明:鐵道局已於 110 年 8 月 5 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限期於 110 年 8 月 13 日前自行遷移完竣,若逾期未遷移者,將由鐵道局中部工程處自 8 月 14 日起擇日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拆除。茲考量本計畫用地若再未取得,工程無法進場施作,將嚴重影響臺南鐵路地下化 113 年的預定通車時程,故不得不進行拆除作業。
(十)請提供台南市北區開元 3 號至香草公園後方鐵道地下化路段 2021 年 3 月、4 月之施工內容及期程相關資料。
說明:110 年 3、4 月於香草公園附近路段,係辦理該路段之軌道及建物保護、排水箱涵及連續壁等工程。
(十一)請提供東門陸橋之鐵道地下化工程相關(連續壁)托底工法之工程內容相關資料,請說明連續壁支撐陸橋之相關工程數據資料,包括加固方法,托底工法之施作過程等。
說明:東門陸橋托底工法,係為於施工時仍能兼顧市區交通,提供公眾通行,故採用工序較為繁複、工期較長及經費較高之托底工法辦理。此與黃府樓梯訴求原地保留之性質有所不同。
(十二)若依最小侵害原則,檢討既有徵收程序,將完成徵收程序之建物改為設定地上權,請提供需要經過之法定程序相關資料?
說明: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首先需地機關需辦理撤銷徵收並經內政部核准後,由臺南市政府配合公告1個月,於期滿後由所有權人繳回地價款,土地產權恢復登記為黃春香所有。另因都市計畫仍維持為鐵路用地,後續黃家如欲申請改建、新建等皆受限於法規規定而無法辦理,如回復為住宅用地則需重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由需地機關依程序辦理並送臺南市市都委會審議後再送內政部都委會再審通過後該土地始得建築;作業期程難以掌控,致計畫大幅延宕,故設定地上權無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