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pxhere
疫情期間,阿強接受公司的指派出國工作,回國後在旅館內檢疫14天;不過當阿強在旅館檢疫期間,公司仍分配了一些工作給他遠距辦公。阿強有接受這些工作的義務嗎?薪水又該怎麼算?
疫情下,因為居家隔離檢疫等情況,勞工可以請《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的「防疫隔離假」,被沒有規定雇主必須給薪,不過阿強的情形是「因公隔離」,在《特別條例》裡,沒有特別的規定,不過,勞動部曾經解釋這種情況屬於「可歸責雇主事由」,隔離期間仍要給工資。
不過隨著今年疫情爆發,「在家工作」等異地或遠距辦公的情況,被更普遍的被使用。隔離檢疫期間,勞工一定要接受這樣的工作指派嗎?薪水又該如何計算?
勞動部解釋,疫情下在家工作,通常涉及工作場所變更等情況,雇主不能片面決定,而需要在勞資合意下,才能做工作的調整。防疫隔離假期間,勞工沒有接受工作指派的義務;但若勞資雙方合意,在沒有違背其它法令的情況下,也沒有不行的道理。
如果在隔離檢疫期間接受了工作,勞動部對薪資並沒有特別規範,因為工作原因衍生的隔離檢疫,勞工原本就不需要工作就有薪水,若雇主沒有提供更好的條件,很難想像勞工有額外工作的意願,此時公司除了原本的薪資外,「額外再多給一些錢,會比較合理」。
但現實中的阿強,當他在家,或在旅館檢疫時,他知道這14天即使不工作也有薪水嗎?當主管要求他工作時,他知道自己可以拒絕嗎?
當他由原本慣常的工作,被要求轉換成居家辦公時,他又有條件與主管討論具體的工作內容與模式嗎?既然沒有明確的薪資給付原則,隔離檢疫期間的居家/異地工作情況,恐怕也不是簡單的「勞資合意」可以打發得了的。
圖表:〈特別條例通過後防疫期間勞工假別及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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