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週年,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批評其角色定位不明確、與監察委員分工不明,甚至部分與監察院職權重疊,建議應制訂《國家人權委員職權行使法》,並修訂《監察院組織法》與《國家人權委員組織法》。人權委員會回應,正在重新研擬作用法,並與監察調查相互區隔,以維護獨立性。
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調查工作的偏好與完成度,與其成立初衷、預算與人力規模為37:1.5,完全不合比例。人約盟召集人黃嵩立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主動從社會中發現問題,並向立法及行政機關提出檢討法律和政策的問題,補足監察權較為硬性、難以做到橫向溝通的這一塊,而非僅侷限於人權研究及辦教育活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說,人權委員會鮮少關切法案和制度,從去年(2020)8月至今,對議題關注的密度與強度與民間有落差,包括桃園航空城、南鐵東移黃春香家、社子島…等土地徵收迫遷案件、還有樂生、李明哲、北車無家者、數位晶片身分證與科技偵查法等隱私權議題,以及防疫期間關於人身自由、遷徙自由、國家電子監控…等議題,並沒有關注。
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新聞稿中提到,自成立後,在欠缺作用法規範下,仍然就國家人權政策及法令提出具體建議、對侵害人權案件進行訪查、全國系統性調查及人權教育推廣等,擬訂各項計畫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執行。諸如:林水泉遭提報流氓管訓案、外籍漁工專案報告、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議題之系統性訪查研究、和平醫院封院是否涉及人權、防制酷刑訪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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