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3年9月3日經濟部(八三)能字第089637號函
一、(訂定目的)經濟部為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於八十七年二月電業權屆滿前開放發電業申請設立及審核作業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要點適用於申請專營水力或火力發電業務之公用事業。
三、(開放額度)開放發電業之機組總裝置容量,以不超過其商業運轉時台灣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前項開放額度經濟部將依實際需要調整之。
四、(電力躉售)發電業所生產之電力,除供發電場廠區自用外,應躉售與台電公司統籌調度。
五、(購電價格)台電公司向發電業購買電力之價格,應以不超過台電公司同類型式發電機組之避免成本為原則。如有爭議時,報由經濟部調處。
六、(申請資格)申請經營發電業者,應先在國內成立發電業籌備處,據以提出籌設申請。
七、(申請條件)申請經營發電業者,應先取得台電公司書面同意其使用預定發電廠區之發電專營權。
前項發電專營權之同意,自該發電業正式成立給照後,始生效力。
八、(作業程序)申請經營發電業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成立發電業籌備處。
〔二〕取得台電公司同意其使用該發電廠區發電專營權之同意書。
〔三〕取得台電公司同意購電之證明文件。
〔四〕取得所需用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証明文件。
〔五〕申請籌備創設。
〔六〕提出建廠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証。
〔七〕與台電公司簽定購售電合約。
〔八〕申請施工許可。
〔九〕發電廠之設計、施工及竣工檢驗。
〔十〕申請成立給照。
九、(籌備創設)申請籌設發電業者,應檢具左列計畫圖說,報由發電設施所在縣(市)政府、省(市)政府建設廳或主管局加具審查意見後,核轉經濟部審核。
〔一〕發電目的。
〔二〕發電廠區域圖。
〔三〕設施計劃。
〔四〕財務預算估計。
〔五〕台電公司同意其使用發電專營權之同意書。
〔六〕台電公司同意購電之證明文件。
〔七〕所需用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施工許可)依前條規定獲准備案者,應於六個月內進行施工之籌備,並於施工前檢具左列計畫圖說,報請經濟部核發工作許可證:
〔一〕工程計畫書。
〔二〕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三〕與台電公司簽定之購售電合約書。
〔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核准文件。
〔五〕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証。
十一、(成立給照)依前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者,應於施工完竣時,檢具左列書件,報由發電設施所在地縣(市)政府、省(市)政府建設廳或主管局加具審查意見後,核轉經濟部審核:
〔一〕電業登記規則第八條所列各種書圖。
〔二〕主要發電設備操作許可證。
〔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操作許可証。 經查驗合格,由經濟部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