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
在行政院的「紓困4.0」方案裡,各部會有針對特定行業從業人員的補貼,不過,這些補貼大多是透過他們工作的單位(無論是不是受雇)發放,這個時候,向政府申請紓困的單位,會不會把這些對個人的補貼發下去,就成為一個問題。
6月29號,時代力量高雄黨部接獲民眾陳情,一個計程車車行連兩年沒有將政府紓困金撥款給司機,時力高雄黨部副執行長黃思學說,該計程車車行不只今年(2021)沒發,一查之後發現,去年就曾以員工私章偽造領據向監理所領取紓困金,員工詢問時卻辯稱該筆款項是給車行的。
今年車行如法炮製,遭獨吞的紓困金達175萬元,目前部分已由員工補簽領據領取,剩下全數退回監理所,由監理所直接核發。
時力高雄黨部主委林于凱說,雇主未經員工同意,使用員工名義領取補助款,明顯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透過該手段取得原本屬於員工的財物,也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林于凱說,目前紓困方案對於這類詐領補助的行為並沒有具體規範,建議主管機關對於申辦補助涉及侵占行為的罰則要明訂,以防雇主抱持僥倖心態侵占員工權益。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政府紓困方案應建立主管機關查核機制,並明訂罰則,並全面檢討勞工紓困綁定雇主的問題,在造冊時就應附上員工薪轉戶,由行政單位直接撥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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