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去年(2020)3月,疫情爆發之初,勞動部曾解釋 COVID-19 疫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40條第1項可以調整工時規範的「事變」情形,近來疫情爆發,進入三級警戒,5月17號,在一份函釋裡,勞動部再度重申這一個解釋,並強調因疫情管制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生產、物流、通路等產業,可適用《勞基法》的這兩條規定,今天(5/24)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呼籲勞動部莫讓勞工處境雪上加霜。勞動部回應,「重大傳染病」屬勞基法「事變」的態樣,各行各業如有相關因應需要,即可適用,並沒有放寬解釋。
貨運倉儲產業工會總幹事葉奕瑄表示,負責集運配送的貨運倉儲業也在相關產業當中,勞動部的解釋,讓本來就人力短缺的貨運物流產業更加雪上加霜,在高壓過勞的狀況下,不僅增加公安、職安風險,更可能使相關從業人員免疫力下降,增加染疫風險,工會也呼籲衛服部疾管署應將貨運倉儲業列為工費疫苗優先施打對象。
葉奕瑄說,一般情況下,人力不足的貨運倉儲業加班至11、12小時已是常態,且以往物流業未給加班費的違法紀錄相當多,若再配合勞動部放寬工時上限,勞工恐面臨超時加班至13、14小時的狀況。勞動部若一味地放寬工時上限,對於勞工應有適當的輪班間隔與休息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將使勞工處境在疫情期間雪上加霜。
勞動部回應,「重大傳染病」屬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稱的「事變」態樣之一,各行各業如有相關因應需要,即可適用,「並沒有所謂的放寬」,勞動部強調,雇主若未給付加倍工資及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或補假,違者將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也請交通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共同督促。另有關職場防疫關事項,勞動部已將運輸倉儲業納入「高風險行業職場防疫專案計畫」之重點對象,將加強實施抽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明,自《勞基法》訂定後該條文(第32、40條)一直都在,而該條文1998年即已函釋過。去年(2020)3月,因疫情爆發後開始的口罩、衛生紙、酒精等防疫民生物資搶購潮,有相關業者在趕工補單的狀況下擔心觸法,勞動部為此發函表示條文適用。
本次為因應疫情持續延燒,各級學校採遠距教學以及許多企業改為在家上班等措施,減少非必要出門,衍生出民眾對於在家「吃的問題」,有食品製造業者再度向勞動部詢問是否可適用此法條,因此勞動部在5月17號時再度發函公告。
此波疫情衝擊下,物流業扮演配送物資的關鍵角色,而其長期超時工作的景況,也在此時更加倍突顯。工會質疑,所謂「重大傳染病」的判定標準為何?若以第三級警戒為標準,往後疫情持續惡化,勞工是否也無談判空間,只能無止盡的配合下去?
此外,勞動部在5月17號發布公告所有勞資爭議調解會皆延後至5月28號後進行,原則上此段期間若物流業調整工時僅需告知工會,不必經過協商,相關救濟管道也都暫停、暫緩,工會表示,這段「勞權休眠期」勞工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勞動部至今仍未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