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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煤自治條例爭議

中火

2015年起,中部縣市企圖透過自治條例達成減煤目標,2015年5月雲林縣議會通過《禁用生煤條例》,規定1年後,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同年9月環保署認為禁用生煤為中央權責,宣告條例無效。12月,台中市議會通過《限煤自治條例》(2016年1月26日公告),從雲林的「禁止使用」改為「管制」,如「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環保署未表態,未宣告無效亦未備查。

2018 年《空氣污染防制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幅限縮地方訂定「自治條例」的內容,如燃料「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許可條件」由中央定之(第28條)等。

2019年底,市長盧秀燕主政下的中市府與台電,因對《限煤自治條例》解讀不同而起爭議(參考),12月23日,台中市環保局依《限煤自治條例》廢止中火2號機與3號機兩部機組的許可證,台電提出訴願,並希望環保署協助釐清中市環保局處分的適法性。

環保署於2020年2月中要求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中市環保局不從,環保署於月底直接出手,撤銷中市府「廢止許可證」的處分,並在3月,表示《限煤自治條例》違反2018年修正的《空污法》,宣告部分條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