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環保署第349次環評大會關於福海案訴願的摘要

資料來源
環境保護署
Time

<p>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前述審查結論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08年2月1日作成「原處分撤銷,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理由摘述如下:</p><p>1.原處分以訴願人與鄰近漁業經濟利害關係者溝通情形明顯不良及能源局已決定不同意訴願人所提第一期開發之展延申請作為本案不應開發理由,依前述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及其代表於108年1月16日訴願會會議為言詞辯論時說明,漁業補償事項並非環評審查範疇事項等語,復據能源局代表於該會議為言詞辯論時亦說明,訴願人第一期示範機組已通過環評並取得籌設許可,依獎勵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等語。是訴願人向能源局申請第一期工程展延,與第二期環評通過與否無涉,足見原處分所執理由係出於與事物與環保因素無關考量,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p><p>2.至原處分以本案風機設置於風場邊界,個案環境控管與鄰近風場恐有扞格,如依其他風場需退縮緩衝邊界後之開發規模將不符合獎勵辦法所定開發示範風場至少達100 百萬瓦(MW)以上之規定,作為本案不應開發之理由,雖據原處分機關代表於該會議為言詞辯論時說明,鳥類航道退縮有其必要性,本案風場配置貼近邊界,環評委員會審查時認為本案退縮後,多數的風機就無法設置,故認為沒有退縮可能性,進而認一旦退縮,開發規模將無法達100百萬瓦(MW)以上等語,惟無法提出具體計算方式等資料供參,則環評委員會所為判斷,有無未充分斟酌相關事項之違誤,即非無疑。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重行審酌後,於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