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針對勞工團體於本<span>(23)</span>日遊行之訴求,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就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法律,在此前提下,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務需求,兼顧安全與彈性,使勞資雙方可以同蒙其利。勞動部已聽到勞工團體的聲音,並作以下之澄清:</p><p>首先,針對美國商會於「<span>2018</span>臺灣白皮書」所提放寬專業與管理人員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工時規定之建議,勞動部表示,所提意見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span>84</span>條之<span>1(</span>俗稱責任制<span>)</span>規定有關,是否指定特定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span>84</span>條之<span>1</span>已有既定之法制程序,勞動部將在保障勞工福祉之前提下,審慎處理。</p><p>針對部分勞工團體連署提出之「廢止<span>107</span>年<span>1</span>月<span>31</span>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公民投票案。勞動部提醒,倘若成案並投票通過,這次修正的所有新制規定將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公投結果之日起算至第<span>3</span>日起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之條文,並無緩衝期,至少將有以下立即性影響:</p><p><strong>1.此次新制規定,讓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正式上路,除經勞動部公告之少數例外情形,雇主應於更換輪班制勞工工作班次時,給予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一旦廢止規定,將退回11小時換班間隔未上路前之狀態。</strong></p><p><strong>2.此次新制規定明定補休期限屆期時,凡屬未補休之時數,雇主仍應依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違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旦廢止,將回到「法無明文」之狀態,希望勞工朋友瞭解,明文規定才能真正保障權益。</strong></p><p><strong>3.勞工於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勞工得依需求選擇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次一年底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然必須折發工資。一旦廢止規定,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一律要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工資,日後亦不再有依其需求遞延運用之可能,甚至有些勞工原已於明年預定好的假期行程,都會受到影響,這真是勞工想要的嗎?</strong></p><p>勞動部再次提醒,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此一公民投票案如果通過,立法機關於<span>2</span>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屆時,新制規定對勞動權益有具體進步、保障之條文,將無法再適用,短期內也無法再訂定,勢必對勞雇雙方造成衝擊,恐非所有勞工之福。希望大家對此一議題必須審慎、再審慎。</p>
資料來源
勞動部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