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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動法令,對各種假別的「全勤」、「考績」等不利處分的影響

文:王子豪

保護給薪假別天數法規
不得不利處分全薪產假(入職未滿6個月者半薪)8週《性工法》第15條
《性工法》第21條
產檢假7天同上
陪產、陪產檢假7天同上
入職6個月以上,妊娠3個月以上的流產假(入職未滿6個月者半薪)4週同上
特別休假隨年資不同《勞基法》第38條第79條違反有罰則。
半薪生理假每月1天;一年超過3天的部分,併入病假天數同上
無薪妊娠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5天到1週同上
家庭照顧假1年7天,併入事假天數同上
停止上班上課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不得扣全勤獎金全薪婚假8天〈請假規則〉第9條
喪假3~8天同上
公假無限制同上
公傷病假無限制同上
無規定半薪病假未住院者1年30天,併入住院者天數;住院者2年不超過1年〈請假規則〉第9條未規範在事假、病假的情形,雇主「扣發全勤獎金」。
無薪事假1年14天同上
在法規裡,「特別休假」及「停止上班上課」不屬於「請假」,因此用灰色底作區隔;「特別休假」雖屬於《勞基法》的「假日」,但因為需要由勞工與雇主協商排假、「停止上班上課(颱風假、天災假)」也並非「請假」,但缺乏法律明確規範,也容易發生勞工不出勤時,雇主給予不利對待的情形。

台灣勞工可以請的「假」的類別,主要來自〈勞工請假規則〉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至於「天災假」和「特休」,準確來說,不是「請假」的概念,但也可以一併討論。

〈勞工請假規則〉中,有6種假別。在〈規則〉第9條,規定其中的婚、喪、公、因公病假這4種,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實務上,對於婚、喪這些傳統人生大事,以及因公導致的公假與因公病假,有比較大的機會,資方也不會給出扣考績的待遇。

至於病假與事假,〈勞工請假規則〉沒有規範。事假通常是私人的事,被扣全勤、考績比較沒有爭議。目前社會關注的是「病假」,如果勞工請病假,可能遭受不利處分,不異於推廣勞工「抱病上班」的社會風氣。

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假別,則一律受到《性工法》第21條保障,明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這些假別,包含了生理假、產假、產檢假,也包括了陪產假、陪產檢假、家庭照顧假等。

「特休」和「天災假」其實不是「請假」。只有在勞工有「出勤義務」的前題下,才有「請假」的可能。「特休」來自《勞基法》第38條,是勞工自行「排定」的特別休假,雖然條文中沒有明文保障全勤、考績等事項,但在法理上,是勞工擁有排定權的假日,因此自然不該對勞工在假日的未出勤,作出不利處分。

「天災假」的正式名稱,是在政府宣布各機關與學校「停止上班上課」時,民間企業的勞工也免除出勤的義務。「天災假」目前缺乏充分法源,對於一般勞工來說,只有勞動部一個法位階很低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要點〉第6點說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7點則說「雇主宜不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