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年歲近百的遲雲禎,1955年受命情報工作前往朝鮮,不幸被捕。在中國受刑二十五年,又被迫滯留十多年,1997年才得以返台定居。近期收到移民署通知,需繳交喪失中國戶籍證明,否將將被台灣除籍。(攝影:王子豪)
「……柲密代號『279』,男,29歲,漢族,中農出身,行伍成份,1946年8月參加蔣賊軍……1955年9月27日夜,偷越軍事分界線,潛入我區進行偵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是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志願軍軍事法院,對遲雲禎的判決。
「…請台端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等證明文件,逾期未補繳,移民署將依規定撒銷定居證……」。
這是70年後的2025年,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發給遲雲禎的通知書。
年歲近百的遲雲禎,現實中,不知道何能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心中,更是不能甘願自己的一輩子,被一張通知書否定的侮辱。
「海外工作」
遲雲禎,原籍山東省掖縣諸馮村。現在的地圖上,已經沒有「掖縣」了,地理區位大致就是現今的萊州市。
遲雲禎說,他1946年參軍,在長春受遠征軍新一軍教導總隊訓練一年後,1947年與400人來台灣,協助在高雄鳳山開闢軍官訓練基地(現陸軍官校)。後來他也報考了陸軍官校,第四軍官訓練班第15期,之後在台灣作了一些教官一類的工作。
遲雲禎說,1955年看到國防部在招募「海外工作人員」,就去報考了,「有家室的,不會想去(海外工作),就我們這些光棍漢」就試試看,後來才知道,是要被派去作情報工作。
參加了美國的特務訓練班,在沖繩受了5個星期的情報訓練後,遲雲禎9月到了南朝鮮、編入美軍第8軍特務機關的第2組,9月27日夜晚,受派化裝為中國人民志願軍註釋 砲8師參謀,偷越南北韓38度軍事分界線、潛入偵察。但隔天下午,就被軍事檢查哨察覺捕獲了。
「中國人民志願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韓戰中參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外派部隊的總稱。
怎麼那麼快就被抓了?遲雲禎說,美軍給的情報與裝扮錯誤百出,志願軍的軍服早就改版了,砲8師在前一年早就回國了,怎麼可能不被識破?想了半世紀,遲雲禎覺得當年的自己,就像被用了人生,來幫別人刺探路徑。就像投石問路,而遲雲禎就是那顆石頭,石頭不見了,於是其他人知道了這條路不能走。

遲雲禎1956年的判決書,與1990年無法返台的剪報。(攝影:王子豪)
現在對於國民黨特務系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共內戰、與台灣的白色恐怖時期。目前對於中華民國參與韓戰的學術研究仍然很少,而且多集中在1950到1953的韓戰期間參考。遲雲禎是在1955年被招募、派遣至朝鮮,編入美軍第8軍,在現已公開的資料、以及學術研究中,都是資訊十分稀少的狀態。我們只能透過當時的時代背景分析,蔣介石政府仍抱持「反攻大陸」的野心,而美軍在朝鮮,則需要華人進行情報工作,而遲雲禎這類的人,也就在國家利益交換下,為國被犧牲掉。
被捕之後,遲雲禎被判刑15年,監獄執行完後,又遇上文化大革命。屬於「反革命」黑五類的遲雲禎,又監外執行了10年,留隊就業接受監督改造、沒有自由。
沒有自由的25年之後,情況也沒有好多少。在那個時代,中國人人對「黑五類」避之唯恐不及,工作不易,也會牽連他人,親戚朋友通通不認、或不能認他,只能在社會中被孤立排擠歧視。
在中國,背著罪犯、黑五類的身分,讓遲雲禎希望能回台灣,也不求被當功臣,起碼不用屈辱渡日。但也不知道是中國不放人、還是台灣不收人。遲雲禎在1980年恢復自由身後,一直到1997年,才獲准取得台灣的定居證。

遲雲禎約在1980年結束被監管,但仍然無法回台。1990年投書聯合報陳情,直到1997年才終於返台定居。(攝影:王子豪)
兩岸單一戶籍
台灣與中國存有主權爭議,在尚未互相承認對方主權的情況下,無法以「國籍」的方式區分誰是「本國人」、誰是「外國人」。政府因而改採以「戶籍」的方式,來區分兩岸人民的身分,
台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2003年增訂第9-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註釋。
《兩岸條例》中,區分了「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
最早的條文中,第2條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2000年底修法,將定義改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2003的修法,則再增訂9-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由於台灣政府無法查得中國政府的戶政資料,因此9-1條的應用,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檢舉,由其他人舉證出某個有台灣戶籍的人,同時也有中國戶籍。另一種則例如中國配偶,在從居留、停留身分,要申請定居身分時,台灣政府可以合理判斷這名陸配原本有中國戶籍,即可要求他提出喪失中國原籍證明。
第9-1條增訂於2003年,因此會發生,在2003年以前就已經取得定居權的陸配,是否還有中國戶籍的問題。當時,即以第9-1條的第3項來解決,訂出6個月的落日條款,要求這些人主動提出證明。
2025年4月,傳出移民署依據9-1條對1萬多人寄發通知書,並未清楚解釋緣由。但看似並非接受到檢舉,而是針對2003年前者的全面查察。受影響對象中,最主要是已入台灣戶籍逾20年以上的陸配,也有一些兩岸婚姻下、在中國出生的子女(這類人,可能曾有中國戶籍,也可能很快就被帶來台灣成長而從未有過中國戶籍)。
2025年4月,陸續有陸籍配偶等,曾經、或可能有中國戶籍的人,收到移民署的通知,要求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就要撒銷這些人的台灣戶籍、以及相關的權力。據移民署的說法,這波通知大約寄發給1萬多人參考。遲雲禎也是其中之一。

遲雲禎今年(2025)4月初,收到移民署的通知信,要求繳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被台灣除籍。(攝影:王子豪)
遲雲禎有沒有中國戶籍?是從來沒有過?或曾經有過、而已放棄?或現在仍有,需要去辦理放棄?他並不清楚自己在中國的戶籍情況。
但在中國的相關確認、或申請作業,勢必得在中國的戶政機關處理。遲雲禎已年近百歲,又是曾被捕的情報人員,身分敏感,加上現今緊張的兩岸關係,他既難以舟車勞頓赴往中國,也不太可能請託他人代詢代辦,「我的身分,人家不理我,我也知道不能去牽連別人」。
如果被撒銷戶籍,遲雲禎害怕會一併失去在台灣的各種權力。去,或不去,對這個風燭殘年的老人來說,就是死路兩條的為難。
亂世中的戶籍?
我們無法從遲雲禎的口中,確認他在中國的戶籍狀態。但從歷史、制度、與遲雲禎遭逢的經歷來看,台灣政府懷疑、或質疑遲雲禎的中國戶籍,是萬分荒謬。
生於民國16年的遲雲禎,在參軍前有戶籍嗎?經過抗日戰爭、國共內戰,人口大量流動、顛沛流離,就算民國初年的國民政府有登記過,也沒什麼意義。
國共內戰、遲雲禎初來到台灣的時期呢?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就有對台灣進行戶口普查、戶籍登記。日本戰敗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而隨著國共內戰失利、228事件等事件後,台灣省政府於1949年5月起實施「台灣省各縣市戶口總檢查」做為戶政管理的「防線」,1949年10月辦理初次設籍登記,同年年底換發國民身分證。
但隨著國民政府來台的人員,又分成兩大類,其中的公務人員以及一般平民,很快的就進入了台灣的戶籍制度;但在軍人身上,則經歷了非常久的「軍籍、戶籍分立」時期。
一開始,基本上只有高級軍官、或有家眷的來台軍人,才會登記戶籍。一般單身的軍人,則要等到國民政府放棄反攻大陸了,1968年11月行政院發佈〈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規定在台無眷之現役軍人應設立戶籍,發給國民身分證後,才將軍人全數移入民間的戶籍制度參考。
遲雲禎來台時,一身光棍。而其他來台軍人普入戶口的1968年後呢?遲雲禎因為國家指派的工作,在中國的牢裡。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在1958年才公布施行《戶口登記條例》參考。如果遲雲禎真的有中國的戶口,不是坐牢時被安在監獄所在地,就是在出獄之後、無法回台的那十幾年中,被迫留滯在中國陸生活時取得的。假設遲雲禎真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取得中國戶口,那難道不是因為國家的情報工作、以及情報人員被捕後的人球處境,所直接導致的嗎。
「這一輩子,全貢獻給政府了。別人一輩子,買房、置地、建樓;我這一輩子,現在掉了牙了,瘸了,一耳聾了,眼睛也快不行了,混出了什麼玩意兒?為了什麼?你說我冤屈不冤屈?現在勉勉強強可以糊口,這個歲數還能活多久,是用天算的。現在也不奢望什麼,就求個身分穩定,求個安心」。
在亂世的夾殺下,人如草芥,隨歷史大浪載浮載沉,身不由己。如果說1956年的判決,消磨了遲雲禎人生25年,現今的移民署通知書,更是完全否定了遲雲禎整個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