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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再轉彎 不禁「農電共生」了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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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CHRISTOF STACHE/AFP via Getty Images)

農委會9月底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草案條文用正面表述的方式,只允許「漁電共生」類型,等同不允許露天農耕作物的「農電共生」;但上週四(11/12)正式公告的修正條文,卻取消了這項限制,維持開放農電共生。

廣義的「農電共生」,泛指所有維持農林漁牧生產的農地光電設置。而狹義的「農電共生」,則排除掉屋頂型光電、設在漁塭的漁電共生等,特指在露天耕種農作物之農地上的地面型光電。

9月底的預告草案,對於農地的地面型光電,加上了「結合漁業經營為限」的條件,而排除掉露天農耕作物的適用。對此,農委會農企處副處長王玉真解釋,這次《容許辦法》的修正,目的是要加強推動漁電共生,且考量目前還沒有適合農電共生的露天耕作作物,所以當時預告草案的條文,才會特別去強調漁電共生。

對於預告草案與公告條文間的轉折原因,王玉真並未正面回應,但他表示,農耕作物結合光電的議題很敏感,農委會會慎重處理。由於還沒有試驗出適合的作物,所以即使條文沒有禁止,現在實務上也不會有案件可以通過農委會的專案計畫審查。

對於在露天農耕作物的農電共生未來的發展,王玉真表示,目前規劃是會去找平地造林地的農業用地,有些可以恢復農耕的土地,可以改回耕種作物、並設置光電,來試驗可行的農電共生作物與機制。至於作物種類與示範區位的選擇,則待農糧署與農試所的研究。

《容許辦法》第29條修正後,將加速漁電共生的設置。原條文規定,農業用地(包括漁塭)在維持產量7成以上等前題下,可以劃設專區、在農委會審查專案計畫、核准後,才能設置地面型光電。條文修正後,除了原本「劃專區、送農委會審查」的路徑以外,另外新增了「先行區」機制,經濟部與農委會會劃設「先行區」,在先行區的範圍內,業者或地主要設置地面型光電,都不需要再經過農委會的審查。

「先行區」的範圍,現已公告嘉義876.16公頃、台南1,750.13公頃;未來預計還有高雄、屏東共約1,289公頃,以及彰化、雲林初盤共約1,345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