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照片:工會提供)
忘記關燈被罰1萬塊!百貨公司的專櫃人員時常面臨不當管理與不合理罰款的威脅,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等團體、學者今天(6/19)召開記者會,指出這些不合理的情況持續發生,是因為百貨業者、專櫃廠商、和專櫃人員間的「特殊三方勞資關係」,即使勞動局認定其中有違反勞動法令的地方,往往也只能裁罰到專櫃廠商,讓百貨業者肆無忌憚的擴張管理權限。
工會指出,根據從3月起開始進行的調查訪談,百貨業者有許多管理規則、開罰理由、金額相當不合理,例如有人下班時插頭沒拔,被罰了5,000元;有人一盞小燈沒關,被罰了10,000元,而且類似案例的罰金標準不一,有人被罰3,000、5,000元,全看樓管的交情與心情,完全沒有標準可言;甚至有人登帳錯誤,被罰了超過30倍的消費金額,對比專櫃人員一天不到1,500元的薪水,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工會指出,百貨業者也用自訂的「管理辦法」要求專櫃人出勤,如新光三越規定,營業期間如果專櫃內無人,一小時內罰1,000、二小時內2,000、三小時內3,000、超過三小時5,000,遠超過專櫃人員一日的薪資,而這樣的罰則,也造成即使在宣布停止上班的颱風天,專櫃人員仍有冒著危險也要服從出勤要求的壓力。
百貨業者同時對服務、服裝、儀容有規定,工會表示,雖然這類被開罰的人員較少,但這類開罰卻也是最無理的一種。百貨業者不只要求專櫃人員的髮型、皮包樣式、鞋子顏色,甚至連接待用語都要管。如新光三越的「管理辦法」不准專櫃人員喝水、坐下,遠東SOGO則發生,有專櫃人員應客人要求向公司調貨時,被百貨業者以使用手機罰款。
工會指出,在百貨業的「三方勞資關係」中,首先是百貨公司出租櫃位給專櫃廠商,接著廠商設櫃並僱用專櫃人員,最後廠商將專櫃人員派駐百貨,而百貨公司又派有樓管於工作現場管理。由於百貨公司相對專櫃廠商,有品牌、通路的強勢地位,於是廠商對百貨的要求、開出的罰單很難有拒絕餘地,但之後又都會轉嫁給專櫃人員。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質疑,如果百貨業者跟櫃商只是空間的租賃契約,百貨業者根本沒有在工作現場管理櫃專櫃人員的權力;否則百貨業者就必須承認自己的管理,有僱主的角色,並承擔相對責任。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周于萱表示,這樣的三方關係讓百貨業者很難被約束,百貨業者開出的罰款,會從結算給專櫃廠商的銷貨收入中減去,然後廠商再把損失轉嫁到專櫃人員的薪資上。她說,雖然有些案例,勞動局以「薪資未全額給付」開罰「僱主」專櫃廠商,但卻很難對實際上做出不合理管理的百貨業者產生效果。
周于萱表示,對於百貨業者的不當管理,除了希望勞動局處積極認定以外,也需要法規的增修,來解決三角關係間的模糊空間。她說,如果中央修法需要時間,那有最多百貨的台北市,應先訂定相關自治條例,把百貨業者的行為納入管理,也能起到帶頭表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