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2月20號,行政院版「武漢肺炎特別條例7145491-002」出爐,其中「防疫隔離假」,未如同2003年的 「SARS 暫行條例」 給予公假,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強調這是基於「合理性」的考量。疫情造成勞工不可抗力地被隔離無法工作,這種不能歸責給勞、雇任何一方的問題,要雇主給公假,照付工資,也就是把損失,讓雇主承擔,聽起來好像是不大對。
關於2003年《SARS暫行條例》對隔離的補償措施,請參閱:〈這個條目〉
「公假」等於「社會成本雇主負擔」?
不過,「公假」的問題,真的是一個「社會成本誰負擔」這樣的問題嗎?「SARS 暫行條例」給了勞工公假,是把這個成本丟給了雇主嗎?不是的。
2003年,在經濟部的「紓困辦法」下,對被隔離者的「公假」相關設計是這樣的:如果雇主給付公假的工資有困難,可以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並且享有利息補貼,在給付公假工資之後,雇主可以再向勞保局申請依據勞保投保薪資及員工受隔離日數計算的「工資補貼」,工資的成本,最後仍是回到政府的身上7145491-001。
也就是說,在這個設計下,員工因為疫情隔離造成損失的最後成本負擔者,基本上還是國家,「公假」和「雇主負擔」不能畫上等號,行政院用「合理性」來回應「武漢特別條例」不用公假處理受隔離、檢疫員工的薪資問題,那是偷換了概念。
那用「公假」處理有什麼好處呢?最明顯而立即的就是對於被隔離勞工的經濟支持,讓他可以直接從日常領薪的管道,領到與金額相同的薪水,不至於因為隔離、檢疫,而造成收入的中斷或減損,除了疾病的威脅之外,再陷入經濟上的困境。
現在回頭看看行政院的草案,訂定的方式非常地迂迴,沒有強制雇主必須付薪水,只是用 「給薪獎勵優惠」的誘因,讓公司可以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扣除兩倍的給薪金額,這種特別的所得稅扣除,減少的稅額,與雇主付出的薪水能不能相當,可能得看各公司的精算,不過跟年度報稅掛勾,首先碰到的就是時間的問題,現在付的薪水,要明年才能得到補貼,雇主給薪的誘因是否足夠,直接影響到給薪的意願。
防疫隔離假,領薪水還是領補貼?
而在勞工這邊,邏輯上更是十分錯亂,行政院草案的「防疫補償」,是把「SARS 暫行條例」裡「工資補償」、「生活津貼」以及「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補償」三個性質合而為一。既然同時有三種性質,卻又規定在 「防疫隔離假」期間領到工資的人,不能領取「防疫補償」。
假設,受雇者可以在「防疫隔離假」領到薪水,那麼是領多少?在「SARS 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假」,那很清楚,跟平常一樣,但是現在沒有了「公假」,就算雇主會給薪,是給多少?如果勞工領不到日常的薪水,那是不是仍需要「工資補償」?更何況「防疫補償」中「生活津貼」和「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補償」的性質,和有沒有領到工資,根本八竿子打不著關係。
現在,不只是雇主要算「給薪獎勵優惠」夠不夠,勞工也要算,如果因為只拿到雇主七折八扣給的一點點工資,因而拿不到「防疫補償」,倒底合不合算?但是現在誰也不會算,因為相關的辦法、金額全部都沒有出來,而可以預見的是,等到所有的遊戲規則明確了之後,跟著就是各種因人而異的計算。
迂迴而錯亂的邏輯
已經有17年前的經驗在那裡,「SARS 暫行條例」裡「公假」的規範直接而簡單,行政院竟然連抄都不會,寫出這樣迂迴而錯亂同時勢必引發後續問題的草案。
為了幫草案護航,行政院片面強調了「防疫補償」是回應 《釋字690》 ,對「人身自由侵犯」的補償,而忽略掉「工資與生活補償」的內涵,並且用「合理性」的說詞,來製造好像「公假」就是(不合理地)把社會成本轉注到雇主身上。
「公假」就是簡單、直接、立即對受隔離檢疫勞工的支持,它基本上不牽涉到防疫隔離成本最終由誰負擔的問題,但是當行政院以如此迂迴、沒有保障的方式規範「防疫隔離假」時,我們擔心,讓勞工領不到,或者只領到縮水的薪水及津貼,把社會成本轉嫁給勞工來負擔,這才是草案設計的目的和結果。
在各國紛紛爆發社區感染的此刻,也許我們不希望,但無法確保未來「防疫隔離」的需求會越來越多,而此刻的立法,則會根本地決定了未來萬一有巨大疫情衝擊時社會安全保障的強度。明天(2/24)立法院即將對特別條例進行協商,而且勢必以及快的速度通過,「防疫隔離假」也將是新立委的重大考驗。
前情提要:
- 2020/2/20〈政院版特別條例草案 防疫隔離恐成無薪假〉
- 2020/2/20 〈以「人身自由」為名的補償和被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