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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一段荒謬的歷史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什麼日子國定假日,以及要不要放假,到底是由誰、如何決定?在「砍假案」中,引發高度爭議,這得從國定假日法制的不完備來談起。

國定假日:從內政部勞工司到勞委會

目前台灣的「國定假日」是訂定在1954年頒布的《紀念日(或節日)紀念辦法》中,最早的邏輯,所謂「放假」是配合紀念的「集會」,元旦(1/1)、青年節(3/29)、孔誕(8/27)、國慶(10/10)、國父誕辰(11/12),這5天,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舉行大型紀念儀式,所以放假,而其他的節日,則舉行小型集會,不放假;這種思考,是在威權體制下,進行對黨國效忠儀式的考量,與公教、勞工「權益」是沒有什麼關係的。

到了1982年,這個辦法,做了一次重要的修正,除了名稱改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外,很重要的改變,是將推動「新曆改革」的國民黨政府在中國,以及日本政府在台灣,一直不承認農曆「民俗節日」納入辦法,春節兩天,端午、中秋、除夕下午各放一天假;在以政治性的「教化」為主的節日思維中,加入了由下而上的民間習慣。

此時,「辦法」未指名適用對象,原則上對全國都發生效力,主管機關為內政部,1984年,《勞動基準法》制定,1985年2月27日,《勞基法》施行細則頒布,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尚未成立,勞工事務由內政部勞工司主管,「辦法」與「細則」都是內政部頒布的,而「細則」裡的假日,就直接從「辦法」裡面抄過來,這是勞動部至今仍稱「辦法」是國定假日的「法源」的原因。

不過假日的內容一樣,「辦法」與「細則」中的分類,卻不相同,「辦法」中,將假日區分為「紀念日(第2條)」、「民俗節日(第4條)」,以及「第5條的節日(未特別命名,大致為各類別非全國性的節日)」三種,此時,「紀念日」已加入了蔣公誕辰(10/31)與行憲紀念日(12/25)成為7天;而第5條的婦女節(3/8)、兒童節(4/4)與勞動節(5/1),則分別為婦女、兒童、勞工放假、台灣光復節台灣(沒有金、馬)放假。

而《勞基法》與「細則」則將假日分成「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三種。

威權與政治交換:耶誕、佛誕、道教節

1987年8月1日,勞委會成立,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從內政部移出,不過,1980到1990年代,基本上,「辦法」改,「細則」就跟著改,像是1991年,婦女、兒童節合併放假、農曆春節增假一天、1995年台灣光復節改為全國性節日;1997年《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將二二八和平日改為國定假日,「辦法」與「細則」皆配合修法。

國定假日帶有強烈的政權教化的意識形態。

到了90年代中後期,各種紀念儀式性的「集會」漸漸崩壞,由上而下的黨國控制,在「假日」這件事情上出現鬆動,而各種由下而上的政治,開始影響著國定假日訂定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事件,就是1999年,佛教界以基督教的「耶誕節」因為與「行憲紀念日」同一天得以放假,而要求「佛誕節」也列為國定假日,1999年8月31號,總統李登輝於佛光山星雲法師生日當場宣佈將「佛誕日」納入。

9月份,內政部配合修「辦法」,將佛誕日列為「紀念日」,不過,既然是「紀念日」就要放假啊,為了避免佛誕日必須放假的尷尬,內政部於是將農曆4月8號的佛誕日解釋為國曆5月,而「佛教發揚佛陀慈悲精神與母親節表彰母親的慈愛光輝,意義內涵一致」所以一起算到5月個第2個禮拜天去,放假就這麼算了;而既然佛誕日被擺進去了,那道教怎麼辦?2000年,「辦法」再改,把道教的「天腊日」也放進「辦法」(第5條),定農曆春節為「道教節」,本來放假就不必改了。

這種政治性妥協的結果,就讓作為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委會跟不上來了;《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要放假,那佛誕日放不放?勞委會乾脆來個裝聾作啞,「細則」不再跟著「辦法」修,不但如此,根本就不再碰「細則」23條,從1997年,配合二二八和平日的修法之後,一直到去年(2015)12月9號砍假公告,「細則」23條長達18年沒有動過。

「細則」與「辦法」於是脫勾,漸行漸遠。

快速被消費掉的政治「紀念日」

這中間最重要的變動,就是2001年1月1號,公務員正式實施「週休二日」,將部份假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紀念日只剩下元旦、國慶,以及法定放假的二二八,「民俗節日」則為春節(三天)、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合計7天,加上第5條的兒童節,總共的放假日為11天。

2000年到2008年,民進黨政府也開始進行利用「國定紀念日」進行政權教化的動作,不過,時代已經不同,政治語言快速消費,以致「紀念日」的意義快速消失。

我們回到那時的時空背景來看,除了1999年、2000年、佛道節日納入「辦法」,勞委會沒有跟上之外,更重要的,是2001年1月1號,剛剛好勞工也實施「雙週84時」,經過2000年底「84工時鬥爭」,勞委會、民進黨政府與工會、勞團在工時問題上,正處於緊張關係,而勞工未如公務員得到「週休二日」的待遇,勞委會也不敢在那個時候去捅馬蜂窩、碰國定假日放假的問題,因此,勞工19天的國定假日也就保留了下來。

「細則」不跟「辦法」修了,再用「只紀念不放假」解決了公務員放假的問題,「辦法」不附帶「放假」的效果,於是便變成政權可以任意玩弄的工具了。

2006年3月14日,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週年,總統陳水扁以「崇尚和平守護台灣」為由,定314為「反侵略日」,納入「辦法」,成為紀念日;到了2007年,將7月15日,定為「解嚴紀念日」。同年;配合當時民進黨政府「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政策,以及「台灣加入聯合國大聯盟」的要求,又把早已經在退出聯合國後被移除的12月24日(聯合國憲章生效)「聯合國日」納入,也成為紀念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從「文化憲法」的意涵,論述國定假日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的意義,認為國定假日應屬「法律保留」、甚至「憲法保留」的層次,不是行政部門所可以恣意訂定的。從前面我們拉出來「辦法」與「細則」分分合合的這段歷史,對照林佳和的觀點,可以看出一些荒謬性:

首先,具有深刻文化意涵的節日,像是農曆的春節、端午、中秋、除夕…等,不是政權可以隨意改變的,1909年,日本政府希望在台灣推動與日本同樣的「新曆」,廢除當時「以舊曆併記」的慣習,把這些民俗色彩的這些節日廢除,1945年後,在中國也做過同樣事情,想要廢除舊曆節日的國民黨,也繼續這個政策,一直到1970年代出現鬆動,到1982年「辦法」的修正,而重新接受了民俗節日,歷經七、八十年,兩三代人的改變,其文化意涵仍難遭政權意識形態所摧毀,則先於現代法律體系的「文化憲法」意涵,不言可喻。

接著,隨著政權由上而下的意識形態塑造儀式性活動已不見容於社會,則利用特定紀念日進行政治教化的動作,是毫無意義的,無論黨國時代的偉人生死日,或者國民黨、儒教詮釋下中國史觀的重大紀念日,早已經為人所淡忘,甚至反感;而新政權的意識形態東施效顰的操作,同樣讓人厭惡,不到10年的時間,又有多少人還記得「反侵略日」、「聯合國日」的意義?

讓國定假日回歸「假日」,回歸勞動條件

而更重要的問題是,蔣臭頭的生生死死固然無須追念,陳水扁的政治口水也臭不可聞,「放假」才是實實在在的勞工權益,這已經是一個全國性的「私法契約」,對普遍面臨工時過長、薪資不漲的台灣勞工來說,「國定假日」代表的意義,就是無可退讓的勞動條件,這是今天國定假日爭議唯一值得嚴肅對待的主題。

從「辦法」與「細則」一頁分分合合的荒謬史,我們讀出從威權政治的獨裁到世俗的酬庸與鬥爭;而這樣錯亂的系統,的確有以立法方式重整的必要,歷來早已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的主張(2000年,行政院即提出草案),「砍假案」於立法院遭到撤回,我們相信,接下來立法的動作,很可能立即展開,而在立法過程中,意識形態的鬥爭,與對勞動權益的剝奪兩者相併發生的情況,恐怕也在意料之中。

勞動部此次以「全國一致」為由,要將勞工的「19天假」砍為12天,不分職業別的「全國一致」本來沒有什麼好反對,甚至應該積極主張的,就在勞工完成「40工時」修法,還需要以運動力量,逼使民進黨落實「真正週休二日」承諾之時,勞工與公務員在工時規範上,已漸趨近,這本是必要的方向,而怎麼在立法上,起碼恢復公務員的「(包含勞動節在內的)19天假」,達成「立法保障」與「全國一致」的目標,當是下一個階段,工人運動所要實現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