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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自用遭判刑 原民要釋憲

潘志強進行卑南族獵人入山前儀式,強調狩獵文化與大自然的溝通(攝影:梁家瑋)。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報導

去年(2015),布農族人王光祿及卑南族人潘志強,因狩獵分別遭法院判刑;4日,原住民青年陣線、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等團體陪同兩位當事人至司法院,為王光祿、潘志強兩案提請大法官釋憲。他們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嚴重侵犯到原住民族的生存權與文化權,希望大法官肯定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優先保障權利,宣告《野保法》21條之1違憲。

我國於1989年訂定《野保法》,以保護瀕臨絕種及珍稀動物。因原住民族狩獵傳統,在第21條之1加了一個但書。族人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目的,可獵捕野生生物,但必須先提出狩獵日期、狩獵地點、欲獵捕數量、物種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合法進行狩獵活動。過去十多年來,全國大約有兩百三十多位族人,因狩獵遭司法審判,其中97%都依《野保法》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文志榮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原住民狩獵文化是憲法上優先保障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國際公約正面表列的普世基本人權。但《野保法》21條之1卻不符合《憲法》及國際公約對狩獵文化的保障,不僅對其多加規範,更將狩獵文化限制在傳統文化、祭儀,無疑是對原住民生存權及文化權的剝奪。

文志榮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將「自用」列為狩獵理由之一,王光祿和潘志強都是因「自用」而狩獵,但《野保法》卻僅有「傳統文化、祭儀」兩項狩獵目的,這也是兩人被判刑的主因,顯見法律有嚴重衝突。

「法律應該符合族人需求,而不是用漢人的想法來要求原住民應該怎麼樣生活」,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律師陳采邑表示,《野保法》將狩獵限於傳統文化與祭儀,並須20天前申請,但原住民族過去就有狩獵習慣,家長來、老人家要吃都會山上拿肉,《野保法》強烈違法原住民傳統生活習慣。她指出,《野保法》造成部落許多人有前科,尤其是住高山的原住民,例如布農族,大約4成2的人被抓過。若有前科就不能持槍,槍證也被撤銷,這造成許多獵人被迫非法持槍打獵。

布農族人王光錄,因高齡母親吃不慣山下的肉,想吃「真正的肉」,遂上山獵取山羊、山羌給母親,被警方逮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保法》,判處3年6個月刑期。本來去年12月15日入監,但檢查總長顏大和提請非常上訴,暫緩入監;卑南族人潘志強,去年2月時,女友家長來訪,上山獵取兩隻山羌給女方家長,被警察逮捕,於去年底判決定讞,依《野保法》判處6個月刑期,易科18萬罰金。

王光錄(前排左一)、潘志強(前排左二)高喊「狩獵是人權」、「狩獵除罪化」(攝影: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