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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飛安大會 航空業工會籲勞動保障國際化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IASS首度來台舉行年度會議,為台灣政府添了點面子;工會團體則呼籲政府以歐美為目標修正《AOR》,顧好保障飛航人員與飛安的裡子。(攝影:王子豪)

11月4號,全國航空業總工會等航空業相關工會在台北文華東方酒店「世界飛安高峰會」(IASS, International Air Safety Summit)場外,提出台灣規範管理飛航人員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與歐盟、美國法規相比,都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呼籲交通部應盡速檢討修正,讓台灣的飛安真正的國際化。

除了所有受僱者都適用的《勞基法》外,機師、空服員等飛航人員的工時,以及如飛航組員可能面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形態,例如長途航班而需要在飛機上休息、或是跨時區的航班讓生理時鐘需要時間調整等,還受到「AOR」的規範。

交通部於2000年,飛航安全的考量,訂定「AOR」,並在2014年的修訂納入空服員。目前航空業者除了希望放寬規範外,多也以「工作型態特殊」為由,主張應該把飛航人員排除《勞基法》的適用;工會則表示,飛航人員絕不能和《勞基法》脫鉤,且「AOR」應該以歐盟、美國的範規為目標。

工會舉例,歐美規範中對於時數的規範,有針對早午晚不同的服勤時段和時差環境,機組人員有不同的飛航和飛勤時間上限,台灣則是統一的一套規範;且歐美規定,連續28天的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0小時,台灣則是30天內不能超過120小時。又例如歐美法規對長途航線的機上輪休,要求最少1.5小時,且對休息設備還有清楚的定義和分級,台灣則沒有清楚定義休息設備,而且只要讓空服員休息1小時,就能工作20小時。

另外,台灣現行「AOR」規定空服員勤務前連續休息時間只要10小時,不只低於歐美法規的12小時,其至比《勞基法》對「輪班制」規範的11小時還低。除了時數的規範外,歐盟法規中還會有「休息時間應包含一個或更多晚上」的概念,以讓飛航人員能有完整的休息時間調整時差,台灣現行法規中卻只有冷冰冰的數字。

此外,對於要飛航組員在人體最大嗜睡期間服勤的「紅眼航班」定義,台灣「AOR」則是包含凌晨2時到5時的航班,也與美國法規是包含凌晨2時到6時的航班不同。

工會呼籲,工作規範法規落後,是導致勞資爭議頻繁的原因之一。2015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後,民航局曾在2016年預告修正草案,最後卻因航空公司反彈而至今未正式修正。工會表示,2016年預告的版本主要是參考較寬鬆的美國法規,雖然仍比不上更嚴謹的歐盟法規,但已比現行版本進步,呼籲民航局盡速實施2016年預告的修訂版本,並持續以歐盟標準為目標,兼顧勞動條件和飛航安全。

「世界飛安高峰會」是由世界飛安基金會主辦,11月4日到6日在台舉行,本屆已是第72屆,是首度來台舉行。這為上個月的聯合國民用航空大會(ICAO,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台灣在中國的反對下,未獲邀請的國際困局,扳回一些顏面。交通部長林佳龍出席致辭,肯定台灣在全球飛安體系中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國際上有兩大研討飛航安全的國際會議,一個是由聯合國的民用航空組織(ICAO)每3年召開一次的大會;另一個則是由世界飛安基金會主辦的「世界飛安高峰會」(IASS)。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台灣在2016、2019年的ICAO大會,皆因中國反對而未能參加。而在政府的積極爭取下,今年第72屆的IASS大會則來台舉辦,有來自37個國家與地區、138個組織單位、約350名專業人士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