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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從「養虎為患」到「騎虎難下」的香港政府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報導

香港示威者。(攝影:林靖豪)

9月4日傍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透過預錄的談話轉播,正式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修例,這是自6月9日百萬人上街開展的反送中運動以來,港府做出的最大讓步。然而,林鄭月娥在這個時間點的撤回決定,早已注定無法平息港人的怒火,從反修例訴求開始的運動,在將近三個月過程裡,讓香港人的憤怒,指向當前體制更根本的問題。

什麼讓全城變戰場:《公安條例》與其背後的秩序

8月31日晚上,剛下班的廚師吳志輝從荔枝角地鐵站上車,準備到太子站轉車,雖然時間已經將近晚間11點,但太子站仍然擠滿了人潮。

吳志輝好不容易擠上去,列車卻遲遲不發動,最後他還被要求離開月台,正感到困惑的時候,日常的通勤場景,卻突然演變成暴力現場,「警察衝了進來,看到穿黑衣、戴口罩的年輕人就打,有一個跟我一起從荔枝角進站的年輕人,只是穿深藍色的衣服,也被打」,現場有抱著小孩的媽媽,有老人家,都被突如其來的場景嚇的驚慌失措,當吳志輝試圖上前查看傷者狀況時,卻被警察強硬阻攔甚至推倒在地。

「恐懼」,是吳志輝經歷當晚後最深的感受,他是香港廚師聯盟的主席,廚盟的會員裡就有年輕廚師因為上街抗爭被逮捕、被打傷,也有人因為受傷丟了工作,但當親眼看到公權力赤裸地在日常生活的場景中展現暴力時,這樣的場景讓他真實感受到,香港已經不再是他熟悉的安全的地方。

但831太子站的暴力,僅是兩個多月來的其中一件而已,在這段期間內,幾乎每一個周末在香港不同地區都有示威活動,而幾乎每次的行動,都以警察的暴力鎮壓收場,就如太子站的場景般,這些暴力畫面透過網路與電視,都傳播到香港的各個角落。

事隔兩天後,吳志輝向主管請假,參與添馬公園的三罷集會,他說雖然恐懼,但現在不走出來,以後可能就走不出來了。這正是反送中運動中不斷循環出現的模式,每一次的暴力鎮壓,卻都激發了下一次群眾走上街頭的動員能量。

吳志輝於金鐘三罷集會。(攝影:林靖豪)

是什麼樣的體制,造成暴力與動員的不斷循環?我們要從給予香港政府鎮壓集會及逮捕示威者的法源《公安條例》談起。協助反送中被拘捕者的義務律師 Michelle 指出,警方逮捕示威者最常使用的罪名包括「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與「暴動」等,而這些罪名,都羅列在《公安條例》之內。

依《公安條例》第18條,只要是三人以上的集結,在現場如果有任何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就構成非法集結,任何參與在集結現場的人都可以被逮捕,並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而若「非法集結」已破壞社會安寧,就構成暴動罪,參與暴動現場者最高可被監禁10年。

此外,《公安條例》(第31條)不只給予香港警察取締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權力,也給予警察事實上的許可集會的權力,舉辦集會必須先通知警方,並且獲得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才構成合法的集會3386-001

在反送中運動中,香港警方就曾多次禁止集會,民間人權陣線副召集人陳皓桓表示,民陣在申請818的集會時,警方僅以鑒於目前的情況,集會可能發生暴力事件,而沒有任何具體證據就加以禁止,顯示警察有任意審查集會的權力,而雖然集會審查設有上訴委員會,但上訴委員會成員也是由政府指派,難以發揮作用。

這樣的法律意味著,香港警察握有掌控集會的絕對權力,只要是不經警察許可的集會,都可能構成非法集結,警察隨時可以介入破壞集會。而所有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只要警察認為集會是非法集結並於現場發出警告後,都可能成為被逮捕的對象,這也使警察的執法範圍大大擴張,同時合理化了任何以取締非法集會之名在集會現場、甚至現場以外所行使用的暴力、武力。

7月28日上環的示威。(攝影:林靖豪)

林鄭不讓的底線

給予警察如此大的權力,並對示威者的處罰如此嚴苛的《公安條例》,是在1967年由英國殖民政府所訂定,而《公安條例》的立法,是港英政府歷經1967連續發生在香港的大規模社會抗爭「六七暴動」後,整合原本分散在各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而成。

「六七暴動」是從1967年初起數家工廠爆發的勞資爭議展開,在當年5月,警察進入新蒲崗的人造花廠鎮壓於廠外抗爭的工人,打傷並逮捕多人,引發社會不滿,左派工會「香港工會聯合會」主導,社會各界成立「港九各界同胞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在中國共產黨的聲援下,於5、6月發起多次大規模示威以及罷工、罷市、罷課等行動。

這些示威遭遇港英警察的強力鎮壓,許多示威者被逮捕,其中數名工人在拘捕過程中死亡,這使得抗爭在7月後逐漸升級為暴力行動,接連爆發包括襲警、縱火、放置炸彈等事件,造成多名工人、警察與市民的死傷,政府則動用《緊急法》搜捕示威人士,直到年底事件才逐漸落幕。

六七暴動。(引自Wikipedia)

如何看待六七暴動,在香港仍是具有高度爭議的議題,當中的許多事件迄今仍未有充分的資料能夠還原面貌,抗爭中的暴力事件也使許多人抱持反感。不過從當時社會頻頻發生的工人與基層民眾抗爭中我們可以看到,當年港英政府執政下社會騷亂的背景,是高度的社會不平等,另一方面是民族的衝突與中方的壓力。

而面對這樣的社會狀況,港英政府一方面以《公安條例》收緊集會自由,另一方面則開始進行大規模的基礎建設投資,以經濟成長緩解社會矛盾,同時推動部分的社會福利與勞工法律制度。收緊集會自由和以基建投資帶動經濟,但不根本改變既有的權力和資源分配,是港英在六七暴動後維持香港殖民地穩定的兩大手段,而這套體制也延續到了今日。

從2014年的雨傘運動開始,真普選的問題躍上檯面成為中國與香港的主要矛盾之一,對於中國來說,不能讓香港產生與北京立場不一致的領導人,可說是當前的底線,而要能持續控制香港社會在中央選定的領導者下保持穩定,收緊集會和保持香港經濟地位,是最重要的手段。

在這樣的情況下,林鄭月娥政府只能不斷在既有的管制框架下鎮壓抗爭,而不願在「釋放抗爭者」及「撤回暴動」等可能挑戰原有管制集會的體制的訴求上讓步,同時盡可能避免採用威脅香港經濟地位的手段,也就導致衝突不斷循環,無法解決。

7月27日元朗示威,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攝影:林靖豪)

暴露體制荒謬的運動

然而,是什麼因素讓這套行之多年的體制失效?

一方面,香港警察的作為,暴露出在「法治」的外表下,國家管制社會的實際手段其實就是透過暴力,近三個月來的運動過程中顯示,在管控示威集會的過程中,警權幾乎是無法被監督和控制的。

香港警察的執法依據是《警察通例(公開的條文,其中有多個章節不公開)》,但其中關於武力使用等章節卻不對外公開,過去曾經參與過許多抗爭者被檢控案件的陳皓桓表示,即使在法庭上警察仍不會公開其執法的依據,警權的範圍在香港如同黑箱,但這也使得警察的內部監督不受社會信任,以至於運動不斷要求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成為運動無法退讓的一條底線。

3號,在「五大訴求」中,林鄭只能回應他能夠做得到的「撤回條例」,要「真普選」,必須北京點頭,當然不是林鄭所能回應的;而剩下三個訴求:對警方暴力的「獨立調查」、撤銷對運動為「暴動」的定性,以及「釋放被捕者、取消控罪」,卻也難以回應,這就牽涉到這個上對北京當局、下對香港市民,都失去正當性政府的尷尬了。

運動發展至今,香港警察與群眾,儼然已經成為對立衝突的兩端,而除「撤回條例」與「真普選」外的另三大訴求,涉及警察與群眾力量的消長、警方的責任與尊嚴,就算港府能夠同意,恐怕也非警方能接受的,這種港府難以管制的警力,是長期以來體制縱容,「養虎為患」的結果,在今天維持統治的秩序需求下,使港府更加難以擺平,造成現在林鄭「騎虎難下」的窘境。

林鄭「只」撤回了修法,當然不足以和緩眼前的形勢,而剩下讓林鄭無可奈何的,除了遠在天邊的北京,恐怕還有近在眼前的警察。

註解
  1. 台灣規範集會遊行的《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目前也仍採「許可制」,不過2014年,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認為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採「取可制」違憲,該條文自2015年1月1號起已失效。2016年,《集遊法》修法,預計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由於「禁制區」、「強制禁制」等條文引起高度爭議,迄今未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