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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難落實 桃產總要求改革裁決制度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美光企業工會等勞團今天(8/20)到勞動部,表達裁決不公,訴求改革裁決機制。(攝影:侯百千)

前情提要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一直以來對裁決制度採取批判的態度,前年(2019)11月,在二修《勞基法》期間,於勞動部的靜坐絕食,實際上也是針對裁決制度:〈勞動部前絕食其實是為「裁決」制度 那是什麼?為什麼?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美光企業工會等勞團今天(8/20)到勞動部,手舉「裁決不公、勞工受害」布條,表示近期多起工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出爐,結果皆為不當勞動行為不成立,批評勞動部未考慮勞資實力長期懸殊,裁決機制沒有站在工會一方保護勞工,卻反過來為資方打壓工會背書,因此訴求改革裁決機制。

這次「受害」的工會共五間,分別是美光企業工會(107年勞裁字第7號)理事長馮澤源被解僱案、立大工會(107年勞裁字第29號)理事長黃裕堂協助其他工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時,被記曠職、普來利工會(107年勞裁字第58號)幹部參與上級工會活動被認定不屬於會務假,被記曠職、元晶工會(107年勞裁字第63號)五名幹部被以業務緊縮為由解雇、桃園市環保局工會(107年勞裁字第67號)請病假卻被調職,以上案件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皆被駁回。

桃產總秘書長葉瑾瑜說,這些工會的幹部,皆因不公的裁決受害,因此失去薪資、獎金甚至工作,而這些工會的人數本就不多,只要幹部被打壓就會輕易潰散,幾乎無法正常運作。他認為,裁決機制理應是要當勞工的保護傘,這樣的結果卻反而幫資方解套,等於是在鼓勵資方持續打壓工會,因此訴求勞動部改革裁決機制,共提出四項訴求,希望藉此保護工會成員權益,能重新全面檢視裁決案件,防止判決不公的情形發生。

桃產總提出的改革措施,包括剔除不適任委員、延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對於裁決的申請期限限制、落實調查機制、協助工會行政上訴等;葉瑾瑜說,許多委員明顯偏袒資方,但現在裁決委員人選都是勞動部說了算,就算不適任外界也難以置喙,因此認為應有更透明的機制,可以有效剃除不適任的委員。

葉瑾瑜認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規定必須在勞資爭議事件發生的90天內,備齊相關事證、文件,才得以申請裁決,若是逾期皆不予採證的規定,相當不合理,因為許多不當勞動行為或相關事證,包括考績、扣薪等,都有長期延續的脈絡,可能是多年來持續性的打壓,因此90天的期限並不符合勞動現場實務,應該放寬到至少一年較為適合。

此外,桃產總認為委員會調查證據的主動性不足,經常是被動地要求勞方提供事證,認為裁決委員會應落實現場調查機制,及善用入廠訪查的權限,更應該增設專業調查人員協助調查案件。最後,考慮勞資雙方實力懸殊,桃產總認為勞動部站在保護勞工的立場,應該協助敗訴的勞工進行行政上訴,再次審視委員會的判決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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