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介紹《最低工資法》草案。(攝影:王子豪)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勞動部今日(11/30)上午公告,預告《最低工資法》草案。勞動部公告後的預告期有60天,將聽取外界意見。預告期後,勞動部經調整或修改後才會送進行政院核訂或修正,最後才會進立法院審查。
過去的「基本工資」是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組成、審議。《最低工資法》延續原本「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方法。除了法律位階由「辦法」提升為「法」之外,委員會成員的組成,維持過去7位資方代表、7位勞方代表、4位專家學者、以及勞動部、經濟部、國發會3位政府部會代表共21人。過去《辦法》規定「得成立工作小組」幫助審議的研究,《最低工資法》草案則規定成立「研究小組」,在組成、工作內容與時程上都有更明確的規定。
《最低工資法》草案第10條也明列了參採的各項「指標」。其中最主要的是「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並依此訂出最低工資的調幅範圍。同時列出: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躉售物價及民生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等10項指標,作為範圍內確定調幅的參考。
依照勞動部預告的《最低工資法》草案,最起碼能降低審議委員會被杯葛,而無法召開、決議的情況。〈台灣的基本工資大事記〉
過去依《辦法》進行的委員會,在程序上經常受到干擾,例如根本不召開開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拒絕出席、離席抗議、無法達成決議,或是行政院不核可委員會決議等。《最低工資法》則增加了許多程序的規則,包括第11條明訂每年第3季召開、應有委員2分之1以上親自出席、未達成共識則採多數決,第14條則規定審議結果交給行政院核定。
在立法說明中表示,若在行政院不予核定,經審議委員會再次提出的決議,行政院應予以核定,不得退回,強化審議會的權限,也使如2012年,行政院不核定審議委員會通過的基本工資,引發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辭職的爭議,有一個處理的規則。
在全職與部分工時上,草案第4條區分了「每月最低工資」與「每小時最低工資」,並未特別明敘兩者間的調幅或計算關係。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將交由審議會決定。
《最低工資法》草案第一條規定適用範圍是「適用《勞基法》勞工」,謝倩蒨表示,這是為了銜接現行在《勞基法》中的基本工資。但這也表示,過去被排除在《勞基法》外的勞工,仍預計會被排除在《最低工資法》的保障外。
部分特定的行業或職業別,因為工作型態、工作時間地點等,而被特別公告不適用《勞基法》。其中有近24萬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是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類別。外籍看護工的處境,不只在工時、休息上不受《勞基法》規範,薪資也未受到《勞基法》保障。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薪資,是在勞力輸出國家的抗議下,達成在2015年9月1日後「契約上薪資項目註明1萬7千元」的共識(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