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清潔隊員發生職災後,需要定期復健,桃園市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卻不願給予職災的病假。(攝影:王子豪)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清潔稽查大隊2528-002隊員林星位在職業災害後返回工作崗位後,清潔大隊拒絕給予復健的公傷病假。經市府裁罰後,向勞動部提出訴願。環保局工會要求勞動部駁回訴願2528-003、尊重專科醫師的診斷。
2014年,林星位在下班途中被酒駕司機撞上,導致右腳骨折及韌帶斷裂,認定職災,傷勢好轉後,返回職場工作,但仍需進行復健;近一年,清潔大隊不給公傷病假,使他只能以病假、特休、事假等進行復健療程;工會提出勞檢後,勞工局裁罰2528-001。清潔大隊不服,向勞動部訴願。
環保局表示,在林星位出車禍後,直至去年(2017)6月,前後將近3年,一共給了公傷病假約400天,目前距車禍已近4年,大隊要求他提供復健計畫、目標及完整病歷,以判定持續復健的必要性及頻率,但並未提供,因此沒有同意給公傷病假(環保局新聞稿)。
工會則表示,林星位經醫囑仍需「每週定期以半日時間復健3次」,這個有「楊梅天成醫院」和「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的專科醫師診斷書作為憑證,環保局所謂「未提供復健計畫及病歷資料」並非事實(工會新聞稿)。
除了要求勞動部駁回清潔大隊的訴願外,對於已有明確醫囑與診斷書,仍遭到僱主拒絕給與公傷病假的情形,工會也要求勞動部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表達明確的態度,只要一般醫院的專科醫師診斷,就應該依法給與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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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職災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再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職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公傷病假」應依原薪資待遇發給工資,僱主違反《勞基法》第59條規定,可依《勞基法》第79條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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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桃園市升格同日,將原來12個鄉鎮市的清潔隊整合,成立「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隸屬於環保局下,為市府的二級機關(環保局架構)。辦理市容維護、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環保機具管理、環保志工推展及清潔隊員權益保障等業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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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可以提起訴願的主體,為「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桃園市政府,而非市府所屬的機關,但是在清潔大隊裁罰案,「處分機關」就是市府,會產生自己告自己的矛盾,因此,本案由清潔大隊提出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不服市府行政處分者,向中央部會提起訴願,因此本案訴願人為「清潔大隊」,原處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受理訴願單位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