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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與工會:從賴香伶的「偷吃步」談起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台北市勞工局長賴香伶上任後,推動「陪同鑑定制度」,第一階段,針對市內媒體業的勞動檢查,昨天(4/20)告一個段落,毫無意外地,受檢的34家媒體在特別是與「工時」相關的項目上,違法情形嚴重,被查到違法最多的三項是「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未設置上下班打卡出勤紀錄」,以及「超過每日工時12小時上限」等三項,違法的比例都超過7成。

賴香伶的「偷吃步」

「陪鑑」的法源是《勞動檢查法》第23條,指的是勞檢單位可以找相關的專業人士,以公正第三者身份,在勞檢時進場協助。賴香伶據此頒佈《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一月中,設定「媒體、醫療、科技、金融」四個產業,有工會的找工會,沒有工會的就找在這些行業工作的個人開會,希望他們報名,擔任「陪鑑人」,一起參與勞檢。

這是一個「偷吃步」。

此話怎講?工會參與勞檢,在《勞檢法》本有規定,在第22條,勞檢員進入現場時,要通知雇主和工會,通知了工會,工會就會到場,一起參與檢查,這稱之為「陪同檢查」。「陪檢」與「陪鑑」不同,賴香伶找工人和工會來做專業公正第三人做的「陪鑑」,是一種混淆,走制度的漏洞。

那,為什麼要這麼做?

在「陪檢」的情形,勞檢單位通常只會通知工廠或公司的「企業工會」,沒有工會的,當然就沒有「陪檢」這回事兒,而沒有企業工會,但是有由區域或全國同一產業工人組成的「產業工會」,像是「基層護理人員產業工會」、「電子資訊業產業工會」等,則不會得到通知、無法參與勞檢。

缺乏工會主體的記者

也就是說,陪鑑人的設置,是為了突破產業工會無法進場「陪檢」的狀況,不過,在賴香伶設定的四個產業,狀況則又各不相同,醫療、科技業,有前述兩個產業工會,而大型金融業有許多是有企業工會的,被列在第一順位的媒體業,特別是勞檢重點,也就是記者,缺乏對應的產業工會。

2012年,在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主導下,成立「新聞傳播產業工會」,但是,這個工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在記協核心成員中,多有已擔任媒體主管者,他們的職務直接決定基層記者的勞動條件,本身就是要「被勞檢」的對象,再由他們擔任陪鑑人,恐怕有身份上的矛盾。

而在尋找陪鑑人的過程,除了歷史因緣下誕生的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等)企業工會,賴香伶主要的對象,是推薦他擔任勞工局長的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以及其所屬的五家無線電視台的企業工會,不過這幾個工會,本非以記者為主體組成,所以賴香伶也邀了由第一線記者組成的「媒體勞動權益小組」的幾位成員參與陪鑑。

第一線記者的參與,協助了勞檢的準確性,例如,在報社,普遍沒有備置出缺勤紀錄,造成記者工時根本無法計算,也就不可能有加班費,而記者超時工作,只需要抓住某條線特殊忙碌的時間,調查線上記者工時,馬上就可以發現一日工時超時,或者連續工作違法的情形。與一般事業單位不同,記者工時經常並非由人事單位決定,而是在編輯台的工作分配中被派任的,因此,如何進入編採流程,才能準確掌握記者工時,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不過,即便如此,仍難以回應一個基本問題,那就是勞動條件的維持,並不可能靠勞政單位的檢查或開罰達成,而是得透過工會的實力,勞檢突顯記者工時的問題,但是,後續要如何凝聚工人的共識、爭取改善,甚至集體協商、發動爭議行為…等,都需要有工會的存在,簡單地說,這個階段,勞檢的結果,沒有組織可以「回歸」,這是一個困境。

制度與工會的力量

在不斷受罰的情形下,蘋果日報社長陳裕鑫除了大方報導,也不忘強調「媒體有特殊的工作型態及工作時間」、「編採獨立更重要」。什麼是陳裕鑫所謂的特殊性?舉例來說,假設早上9點到晚上9點,12小時是平面daily記者一般的工作時間,那麼處理方式,是以兩班制輪班,或者要記者吞下這12小時的工時。「工作時間長」、「突發狀況多」這種行業的特性,本不只是媒體業所獨有,問題只在這些特性所帶來的成本,是資方還是勞工來承擔?

普遍違法,這顯現了記者的勞動狀態,但是,讓人擔心的反而是就因為「普遍」,在缺乏勞動者組織的力量下,擁有雄厚政商實力的媒體業者單向施壓,違法狀態不是勞動權益改善,反而將是法律與解釋的改變,將記者一步步逼向「責任制」,在這種角力下,真正屬於第一線記者的工會,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類似「陪鑑」的「偷吃步」能發揮的功能有限,2011年,《工會法》修法,產業工會得以成立,產業工會本屬全球工會組織的常態,能夠避開資方的直接打壓、擴大組織對象,並上升到更大面向的談判,也被賦予相當的期待,但是迄今為止,除了工會組織一一出現之外,工會實質上的協商、爭議等權利,不管在制度上或實質上,進展有限,在「勞檢」的實踐上,就可窺其一二。

此次北市勞工局利用《勞檢法》的偷吃步,加強勞檢,作法上當然應該予以肯定,但更根本的,如何在制度與實務上,落實產業工會的權利,恐怕仍是一個不可迴避的課題;此外,類似《勞檢法》中附屬在官方勞檢下的「陪檢」,與真正地賦予工會在勞動檢查(入廠)權仍然是兩件事,在資方掌握一切生產手段與資料的情形下,工會缺乏武器,無論就職災預防或勞動條件平等談判的角度看,都是不足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