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前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只允許核電廠在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內」的「延役」,讓台灣當時的核一、二、三廠沒辦法依法申請延役。
2025年年中,立法院修訂《核管法》,增訂了第6條的第3項。隨後核安會於10月增訂了〈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1條、第16-2條,允許運轉執照已屆期的核電廠,透過「再運轉」的方式重啟。
核電廠想要「再運轉」,依據現行的制度,電廠經營者需要先提出「再運轉計畫」報請核安會審核。再運轉計畫裡面,要包括:
- 廠址、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
- 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
- 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
- 運轉期間規範及運轉文件恢復之規劃。
- 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後,電廠經營者需要再提出同核電延役所需的文件,包括:
-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
- 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 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 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 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
- 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相關法規中,並沒有對「審查時間」作規範。依據台電董事長曾文生的說法,針對核三、核二的再運轉,台電完成再運轉計畫、並完成核電延役所需文件,約需1.5~2年。核安會過去並沒有完成核電廠延役審查的經驗;如果參考美國核管制機關NRC過去實際審查延役所花的時間,審查時間中位數約為2年2個月,最快的一案則花了1年4個月19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