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國民兵(militia)」的歷史,比美國聯邦誕生,還要早100多年,1636年,由麻薩諸塞灣殖民地總督府組建三個常設團註釋,作為殖民地的常設武裝力量註釋;之後各州紛紛建立這樣的武裝力量,美國獨立後,這些國民兵,成為「州民兵(National Guard)」。
1626/12/3,這一天被指定為美國「國民兵日」。
由各殖民地建立武裝力量的這個傳統,是源於英國在第一次英格蘭內戰期間,奧利弗·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建立了軍事獨裁,導致英國人民對常備軍產生不信任感。加上,各殖民地對支付維持英國常備駐軍的稅款也缺乏興趣。
1775年,獨立戰爭爆發,第二屆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註釋)組建「大陸軍(Continental Army)」,作為正規全國軍隊,民兵仍由各州指揮;但在戰時,部分民兵會被徵召、整編進大陸軍,接受中央指揮,參與全國性戰役,任務結束後,再交回由各州管理。
1775到1781,差不多就相當時那個時期的北美13州臨時中央政府,其任務為領導獨立戰爭、起草《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等。
第二屆大陸會議於1781年完成制定《聯邦條例》的任務,在該條例中,確定了各州與聯邦在民兵制度上的權力義務:各州必須維持民兵、聯邦政府無直接徵召權,只能向各州「請求」(requisition)兵員和軍需,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調派。
美國立憲(1787)後,1903年《民兵法(Dick Act)》,將「有組織民兵」正式定義為「國民警衛隊(National Guard)」,要求其訓練、裝備、組織標準化,並接受聯邦資助。國民警衛隊成為聯邦和州雙重體系,平時由州長指揮,必要時總統可徵召。
一戰期間的1916年《國防法》擴大總統聯邦化國民警衛隊的權力,明定可在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下徵召國民警衛隊服役,且可用於海外作戰。國民警衛隊成員需同時宣誓效忠州與聯邦,並納入美國陸軍和空軍的預備役體系。
到了二戰期間的1933年,國會通過《國民警衛隊動員法》(National Guard Mobilization Act),規定國民警衛隊成員同時具有「州國民警衛隊」(National Guard of the several States)和「美國國民警衛隊」(National Guard of the United States)的雙重身分,「始終(at all times)」是美國陸軍的預備役組成部分,不僅僅是在戰時或動員時才納入聯邦體系,更加確立了國民兵「雙重身份」的體系註釋。
在1933年《國民警衛隊動員法》(National Guard Mobilization Act)中,建立了「國民兵」作為美國聯邦軍隊預備億的制度:
「The National Guard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 reserve component of the Army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all times.(國民警衛隊始終是美國陸軍的預備役組成部分。)」(被編入美國法典10 U.S.C. § 10106)。
但使得憲法中設計的聯邦與州的軍事權力制衡,遭到破壞,而且也與與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本文:
「The President shall b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rmy and Nav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Militia of the several States, when called into the actual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只有在被總統徵召服役時,總統才是他們的最高指揮官。
不符,後來在1950年代修法時,10 U.S.C. § 10106的文字調整為:
The Army National Guard while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 component of the Army.
以維持與憲法本文一致;國民兵一旦入伍,他就始終具有美國陸軍的預備役成員的身份(具有雙重身份),在被聯邦徵召前,接受州長指揮,一旦被聯邦徵召,則接受總統的指揮,這只是表面上尊重了憲法的字面要求,但隨著雙重身分制度、聯邦動員權的擴大等立法和政策變化,聯邦對國民警衛隊的實質控制權已經超越了憲法原本的聯邦主義平衡。
1952年,國會通過《武裝部隊預備役法》,這是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歷程中的關鍵轉折。此前,聯邦政府只有在「國家緊急狀態」時才能徵召國民警衛隊進入聯邦現役。1952年法案則首次授權國防部在「和平時期」也可徵召國民警衛隊成員進行聯邦訓練或現役,只要獲得該州州長同意。
這一變革擴大了聯邦對國民警衛隊的調動權,讓國民警衛隊在冷戰背景下更能配合全國性軍事戰備與海外部署需求。雖然法條明文保留了州長的同意權,保障州在國民警衛隊調動上的部分主權,但這已經是聯邦首次在無緊急狀態下進行「和平時期」徵召,標誌著聯邦對國民警衛隊控制權的實質擴張。這一制度安排,也為後來進一步削弱州長否決權埋下伏筆。
19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多次希望將國民警衛隊派往海外參加訓練與行動,但部分州長以反對訓練地點、性質或時機為由拒絕批准。1986年,國會通過「Montgomery Amendment」,明文規定州長不得僅因訓練或部署的「地點、目的、性質或時程」而拒絕國民警衛隊的聯邦徵召。
這項修正案大幅收縮了州長的否決權,幾乎將國民警衛隊的海外訓練與部署權完全交由聯邦決定。明尼蘇達州長Perpich因此提起訴訟,最終在1990年最高法院Perpich v. Department of Defense案中敗訴。法院明確裁定,國會有權在無需州長同意、無需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徵召國民警衛隊參加海外訓練,這不違反憲法民兵條款。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聯邦徵召嚴重影響該州應對本地緊急狀況的能力,州長仍可行使有限否決權,這一變革徹底確立了聯邦對國民警衛隊調動的主導地位,州權進一步被壓縮。
到了1990年,最高法院確定註釋國民警衛隊成員自1933年起即同時具有州與聯邦「雙重身份」;在未被聯邦徵召時,接受州長指揮,一旦被徵召進入聯邦服務,則完全歸總統指揮,州權暫時中止。法院還確認,國會有權在無需州長同意、無需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徵召國民警衛隊出國訓練,這不違反憲法民兵條款。這一判決不僅鞏固了國民警衛隊的「雙重身份」制度,也再次凸顯了現代體制下聯邦權力的優先地位。
年份 | 法律/事件 | 聯邦擴權內容 | 州權變化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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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 | 《邦聯條例》 | 聯邦僅能「請求」各州出兵,無直接指揮權 | 州對民兵有絕對控制權 |
1795 | 《民兵法》 | 總統可徵召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抵禦外侮,部分原有程序性限制被移除 | 州保有平時指揮權,被徵召時服從總統 |
1903 | 《民兵法》(Dick Act) | 創設國民警衛隊,聯邦資助、訓練標準化,總統可徵召9個月,僅限本土 | 州長平時指揮,徵召時服從總統 |
1916 | 《國防法》 | 總統可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無時限徵召國民警衛隊,允許海外服役 | 州長平時指揮,徵召時服從總統 |
1933 | 《國民警衛隊動員法》 | 國民警衛隊「雙重身份」,法理上「始終」為聯邦預備役(at all times),聯邦動員權進一步強化 | 州長平時指揮,被聯邦化時服從總統 |
1952 | 《武裝部隊預備役法》 | 聯邦首次可在和平時期徵召國民警衛隊訓練,需州長同意,擴大聯邦調用權 | 州長有否決權,但權力開始受限 |
1986 | 「Montgomery Amendment」 | 明文取消州長以訓練地點、性質、時機為由否決聯邦徵召的權力 | 州長否決權大幅收縮,僅限特殊應急情況 |
1990 | Perpich v. Department of Defense | 最高法院確認聯邦徵召國民警衛隊無需州長同意,聯邦權優先 | 州權僅限於非聯邦化及本地應急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