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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止ECFA適用,是不是經濟脅迫?

中國國務院2023年12月20日公告,於2024年1月1日起,中止12項石化貨品適用《ECFA》的早收清單稅率(參考)。1月9日,中國商務部表示,研究進一步採取中止ECFA早收農漁、機械、汽車零配件、紡織等產品關稅減讓等措施(參考)。

中國當局稱,是因為台灣對中國產品出口,採取了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措施,違反了《ECFA》規定。台灣政府則指則,中國是在「經濟脅迫」(參考)。

台灣的理虧之處

2010年,台灣與中國簽署《ECFA》、及作為其附件的「早收清單」。依據《ECFA》,雙方之後將繼續協商《服務貿易協議》(服貿)、《貨品貿易協議》(貨貿)。

「早收清單」的意義在於,在原則上會開放所有服務與貨品的《服貿》、《貨貿》完成協商前,互相先開放一些項目。協商之路可能漫長,先互相表達一下誠意,才好一起走下去。

在ECFA的「早收清單」上,中國「讓利」給了台灣。例如,中國對台灣先開放了539項貨品,而台灣只對中國先開放267項產品。

然而,在經過2014年的318佔領立法院、2016年政黨輪替後,服貿、貨貿的協商停擺。

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中國當年「有誠意」的讓利給台灣,目的就是要往下談服貿、貨貿,進而達到雙方互相高度的貿易自由化。但如果談不下去,中國難道只能持續讓利、一直當冤大頭?

國際自由貿易談判中,一個沒有絕對強制的標準是「10年」。協議簽定後,原則上要在10年內達到絕大多數貿易自由化(參考)。台灣與中國不只沒有在10年內完成服貿、貨貿協商,甚至頗有不想再往下談的味道。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當然有理收回當初的讓利,中止早收清單、撕掉整部ECFA。

中國的經濟脅迫

「經濟脅迫」的一個簡單定義是「用經濟行為、來達到政治目的」。由於中國的一連串行為,缺乏經濟性上的合理性,政治性變得顯著,經濟脅迫的成份很高。

在「時間點」上,中國是在台灣總統大選前,啟動調查、實施措施、放話。如果中國是在台灣無意往下談ECFA的時間點上,例如台灣發生318的2014年、或在2016年民進黨上台後、或在ECFA生效10年後的2020年……,中國相關調查與措施行為的合理性就會提高。

在「爭端處理機制」上,自由貿易的目標,是要盡量移除各方的障礙;若遇到爭端,應優先用盡其它方法溝通協商,以移除障礙為目標;其它方法用盡,才會走到最後的貿易報復措施,自己也設置報復性障礙、目的是促使對方應對註釋

。但中國只透過WTO代表團傳達書面資訊,在公開資訊中,看不到溝通意願,看不出真的想要解決其所宣稱的台灣方的貿易障疑。

 

在自由貿易的概念下,是希望雙方搬開彼此路上的石頭。所以「報復措施」這種,指稱你有石頭、所以我也搬來一塊的行為,是督促對方快點搬走石頭的最後手段,並非自由貿易下被鼓勵的行為。

以WTO爭端處理機制作範本:

WTO的常規機制,控訴方要先向被控方提出「諮商」請求,諮商無法解決問題時,向「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請求成立「專家小組」(panel)。若有人不服專家小組作出的報告,可以再向「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提出上訴。

小組或上訴機構作出的報告,若認為被控方有違反WTO協定,會要求被控方「履行」一些調整(例如要被控方終止有違WTO協定的措施)。

若被控方不履行,控訴方到了這個時候,才能在DSB的同意下,進行「報復」,「報復水準」應相當於控訴方所受的損害水準。

參考

在「報復措施」上,目前(1/9)中國已執行的,是針對12石化貨品。然而外界判斷,這項措施實際的經濟影響相當輕微,沒有反制性、也沒有報復性。

整體來說,中國在不合理的時間點上,提出了貿易爭端。在不似有想要解決貿易爭端的意圖下,就進行了沒有反制性或報復性的措施。整套行為,缺乏經濟目的的合理性與邏輯性,而使得它的經濟脅迫色彩十分濃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