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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大巨蛋的BOT許可期限

BOT案件中,對民間企業最重要的一項,是BOT許可的期限,愈長愈久,企業就能賺愈多錢。遠雄2006年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台北大巨蛋BOT案時,原本約定的BOT年限到2056年,但遠雄透過仲裁等手段,目前已延長了1,982天,到2062年。

契約內容

遠雄集團成立「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3日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即台北大巨蛋的BOT契約)。

契約中約定,許可年限為「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算,共計五十年」(2.1條)。這個「50年」,包括了「興建」與「營運」的時間,遠雄出錢興建,並可透過營運賺錢回本、獲利。

因大巨蛋爭議不斷,使得巨蛋遲未啟用。這對遠雄有兩項損失,一是減少了遠雄的營運期,二是遠雄也會因為太晚完工,而需要支付違約金(19.2.2條)。契約約定,除非雙方協議展延,否則遠雄應在簽約後1年內取得建照、取得建照後3年內完工巨蛋並取得使用執照(7.1.1條)。遠雄最後實際於2011年6月30日取得建照,若從這個日子起算,巨蛋應於2014年12月28日完工啟用。

市府給的興建期展延

2013年10月4日,北市府同意遠雄興建期展延44天(臺北設計大展場地借用及天候影響)。

2013年12月19日,北市府同意遠雄興建期展延137天(地下障礙物及工區內排水設施之影響)。此時,巨蛋的完工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展延至12月28日;但遠雄仍未在此期限內完工。

停工與復工間的仲裁展延

2015年5月20日,柯文哲市府以巨蛋施工內容與書件不符為由,勒令大巨蛋停工。之後,遠雄開始透過仲裁機制,展延興建期與50年的許可期限。

2015年4月8日,遠雄提出「出土作業影響履約期限」爭執申請仲裁。2016年3月23日,仲裁判斷北市府應同意展延興建期與許可年限110天。

2016年3月23日,遠雄提出「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大型室內體育館球場高程降低」、「增設地下161KV變電站」3項爭執申請仲裁;最後仲裁判斷,展延興建期間922天(至2017年10月25日),展延許可年限180天(至2057年7月19日)。

2017年12月,遠雄提出「181天許可年限展延爭議」,針對北市府2013年底給的興建期展延181天,要求也要展延許可年限。仲裁判斷,展延許可年限181天(至2058年1月16日)。

2017年12月,遠雄同時也提出「行道樹遷移延宕」爭執申請仲裁。仲裁判斷,展延興建期510天(至2019年3月19日),展延許可年限510天(至2059年6月10日)。

遠雄後續再提出「都審爭議」、「第2階段路樹移植障礙」、「光復南路車行地下道及引道工程施工障礙爭議案」、「用地交付」、「交通審查遲延」5項爭執。

2022年1月21日,北市府與遠雄簽訂協議,遠雄不再就2020年8月7日(巨蛋復工)前的履約事項,提出興建期和許可年限展延的爭執事項;北市府也在2022年2月22日同意遠雄最後提出的5項爭執事項,展延興建期502天(至2020年8月2日),展延許可年限1,001天(至2062年3月7日)。

透過四次仲裁判斷與一次協調結果,遠雄的的BOT許可年限,累計多取得了1,982天;期限由原本的2056年10月3日,延長到2062年3月7日。

後續

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副執行長陳世浩,於2022年12月6日回覆本社,北市府2015年曾以「未依約如期完工大巨蛋建築物並取得使用執照」為由,開罰遠雄到違約金上限的300萬元,這筆錢遠雄已經繳納。

在大巨蛋復工(2020/8/7)後至今,遠雄又提出了兩項履約爭議,目前暫停在協商階段。北市府會希望,等到大巨蛋竣工,再一併處理整體的許可期展延、和興建期展延與罰款問題。

仲裁機制

在BOT等PPP機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常譯為「公私夥伴」,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參」)下,強調政府與民間企業間的「夥伴」關係,鼓勵採取「協商、協調、仲裁」機制來解決爭執事項。

仲裁,是指雙方選擇由不是司法單位的人來對爭執事項作出判斷。PPP下的仲裁,有2大特徵,第一,仲裁機制將BOT契約等視為民事契約,較容易作出有利於民間企業的判斷;第二,仲裁強調「秘密原則」,程序及裁斷書皆不公開,其中所涉及的公共財、公共性等問題爭議,也就難以被外界檢視。

雖然法院能撒銷仲裁結果,但在PPP案件中,公部門往往止步於仲裁;形成BOT案中,當政府與民間企業發生爭議時,最後結果有利於民間企業的結果。

 

參考資料

台北市體育局工作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