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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鐵路法》修法

2022《鐵路法》修法,3月23號初審通過,院版以「強化安全監理」及「活化鐵路事業」為兩大主軸報導,主要有下列項目:

強化安全監理

明訂鐵道局的監理權及調查權。

監理權:第4條,明訂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調查權:新增第56條之6,由於兩年前已成立運安會,為避免資源重複,明訂鐵道局對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

活化鐵路事業

一、新增第 21 條之1,增訂國營鐵路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28條限制;若開發涉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得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27條辦理迅行變更。

二、觀光路線票價得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鐵路機構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

 

其中,較具爭議者為鬆綁土地處分的21條之1,初審協商過程中,在野黨立委擔心若過於鬆綁,台鐵會輕易處分財產,因此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相關處分若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也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另外,民眾黨團提案加重處罰影響鐵路行車安全者,現行條文(第70條)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初審條文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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