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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永久居留政策

2022年2月17日,行政院正式宣佈在台移工滿足「在台工作滿六年」及「薪資門檻」兩項條件後,可經雇主申請,轉為「中階技術人力」,之後接續工作滿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的政策報導。4月29日,勞動部修訂3項法規,正式啟動。

3月17日,勞動部預告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3項法規修訂。

4月29日,正式公告修訂。

制度簡述

一旦移工取得永久居留權,將不再被〈轉換準則〉規範,可以自由轉換雇主、不受到在台工作年數的限制,也可自行申請永久居留工作證,不必再經由雇主申請,不過在此之前,需要經過「中階技術人力」的階段。

要成為「中階技術人力」的門檻,除了必須來台工作達六年以上,而且還要由雇主發動申請註釋,並且有每月經常性薪資註釋下限及證照等門檻。

見本預告第62條說明、及本預告第43條說明。

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

中階技術移工的經常性薪資,最少要達到產業類移工3.3萬,或年總薪資50萬;社福類移工,在機構工作的,為2.9萬,在家庭工作的,為2.4萬,同時還需要有證照等證明文件。但若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5千元(不分行業),就不用附證照等其它證照註釋

勞動部4月29日公告了中階技術移工薪資的標準。

較低標準而需要檢附的其它資料,訂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的附表13。基本上,產業類移工要有「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其中一種條件;社福類移工則需取得語文能力、並接受課程。

而成為「中階技術人力」五年後,要再取得永久居留證,則回到內政部移民署的規範,每月總薪資需達基本工資2倍以上(2022年基本工資為2萬250元,即為需5萬零5百元),或者取得各種「乙類技術執照」的門檻註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了基本工資2倍、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等。

移民署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中,規定技能檢定為「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參考參考)。

可能的問題

在這個設計下,移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到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中間這五年的階段,不但移轉雇主要受到〈轉換準則〉的限制,而且,根據勞動部的規劃報導,還必須找到同樣要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的雇主,一旦找不到,就只能變回原本的「一般移工」身分註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8條,若原雇主無意繼續聘僱那名「中階技術移工」(第三類),新雇主可以以「一般的移工」(第二類)的身分接續聘僱。

更大的問題,是在家庭擔任看護的移工,由於他們的工作是照顧年長、失能者,被照顧者的過世,就必須移轉雇主,所以即便能跨越2萬4的薪資門檻、雇主又有申請「中階技術人力」的意願,對他們來說,要走到「永久居留」,這條路仍然非常困難。

 

法規的基本關係

目前台灣藍領移工的引進,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第10款註釋,而成為「中階技術人力」之後,就改為依據該條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註釋

第8款為「海洋漁撈工作(漁工)」,第9款為「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社福及幫傭)」,第10款為「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產業類及營造業)」。

適用第11款的工作,寫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

原適用第11款的工作有2種,雙語翻譯工作,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2022年4月29日修訂後,增加中階技術移工。

而《出入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但該條排除「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因此,移工身份轉為適用該條第11項之後,也就取得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一旦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後,移工的身份就轉為《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

不過,由於〈轉換準則〉原本規範對的對象,就及於該條第11款(全名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因此,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到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間的五年,仍然要受到準則中,原則禁止移轉雇主的種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