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跨業移轉的規定
勞動部在2021年7月16號,預告修〈轉換準則〉內容勞動部QA,並且在8月27號正式公告內容、29號開始實施。以「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要求在沒有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申請登記接續續聘時,移工才可以轉換工作類別邏輯。
勞動部的公告見此,公告日期是2021/7/16,20天(到2021/8/5)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轉換準則〉在第7條1項,設定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接續續聘時的順序,此次修正,把前二順序(前二款)裡,加上之前沒有的「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的條件,並在第10條加入第7款,規定在沒有這兩款的雇主時,才能夠讓後順序(第三至第五款)的雇主接續續聘。
勞動部並說明,如果在一定期間(14天)內,移工消極不接受前二款順序(也就是「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的接續續聘,則在這段時間過去之後,仍然不能夠接受後順序(第三至第五款)雇主接續續聘。(參考草案對照表)。
這個制度是針對聘僱許可未到期註釋,如果新舊工作不屬同一工作類別(主要規範的目標為「社福移工」轉工廠等非社福移工),需統一由公立社福機構辦理轉換作業註釋,在禁止了於公立就服機構外的轉換之後,再規範公立就服機構,在14天內如果沒有想要聘僱家事移工的雇主登記,移工才可以與登記申請廠工的雇主合意接續聘雇。
聘僱許可未到期的移工,可分為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經廢止聘雇許可,與新雇主達成「雙方合意」,或者沒有符合該條,而與新、舊雇主達成「三方合意」的移工。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統一由公立社福機構辦理轉換作業」的規定是修正後的〈轉換準則〉第10條第7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外國人無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者,始得由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申請人,依序合意接續聘僱。」
而在14天期間內,只要有一個社福移工的雇主來登記,這個公立就服機構的所有社福移工全部都要歸零計算天數。而有些雇主可能也不是真的要找人,或是雇主登記後沒有找到滿意的人選,但這些都會影響移工等待工作的時間,有些移工一等就是好幾個月(申請轉換期間原則是60天,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共120天)。
而在等待接續續聘的期間,如果有登記要接續續聘家事移工的雇主,而移工「消極」不讓他們承接,則依然不能轉到工廠工作報導;在〈轉換準則〉第10條「說明參考」中,勞動部也強調了修〈準則〉,是為了「落實外國人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接續聘僱政策」。
如此,雖然勞動部並沒有明文「禁止」移工跨業轉換,但實際的效果,就是移工要跨業轉換非常困難。
禁跨轉的背景:疫情下社福移工缺工
勞動部此次修改〈準則〉的背景是,由於台灣家事移工與工廠移工的勞動條件存在落差,在 COVID-19 疫情下,移工的流動減少,從而使得製造業缺工,增加了家事移工想換到工廠工作的誘因,有學者指出,目前市場上工廠外勞的仲介費,較家事外勞高上一倍,因此原本仲介業者怕「市場行情」被破壞,所以也會避免行話稱為「洗工」的「跨業轉換」參考。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2021年1到3月,「家事移工轉工廠移工」每月都達到數百人,相較前兩年同期每月只有個位數,有相當大的差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薛鑑忠組長表示,到2021年5月為止,家事移工轉工廠移工已經達1千7百多件(下圖出處為勞動部,資料來源:2021/8/6,立法院「移工轉換準則公聽會」紀錄)。
這種現象,引起家事移工的雇主團體的關注,並認為已經有家事移工為了跨業轉換而「怠工」參考,因此強烈主張禁止移工跨業轉換。
對於移工團體認為「洗工」是假議題,家事移工要轉換工作到工廠還會被收一筆龐大的「買工費」,即便是如此,仍然有人願意,就是因為家事移工的處境惡劣,移工團體批評勞動部「禁止跨業轉換」的作法,要求盡速通過《家事服務法》參考,給予家事移工法令保障,才能解決人力流失的問題報導。
跨業移轉制度演變
1992年《就業服務法》通過後,藍領移工禁止轉換雇主,直到2000後有所鬆動,2003年制定〈轉換準則〉後,仍禁止「跨業轉換」,直到2008年,在〈準則〉中「限制跨業轉換」的第8條加入但書,有限制地開放跨業轉換。
2021/7,勞動部再修〈轉換準則〉限制「跨業轉換」,對於移工團體來說,是倒退回了2008年之前的情形(參考)(另參考台灣移工聯盟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