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1項,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同條第3項規定,如果原本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交過罰金後,可以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另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16日特別同意,把逾期居留重新申請的日期放寬到「未滿九十一日」。
不過如果是移工仲介的疏失,沒有在這段期限內,幫移工辦理居留證延期,移工仍然將被遣送出國。2021年2月,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與三名移工召開記者會,指出此一現象,當時移民署只回,移工有注意自身居留效期義務;如有損害,可向仲介、雇主等受託人求償。
之後移民署的態度轉向。再度以疫情期間為由,指揮中心於2021年3月22日同意,因雇主或仲介疏失致逾期居留九十一日以上,且聘僱許可仍有效之移工,可以個案重新申請居留事宜。移民署表示,對於不慎逾期居留且聘僱許可仍有效之移工,基於防疫政策考量,可依此原則協助個案辦理,包括協會所陳請協助之三名移工。
至於疫情結束後,又有因雇主或仲介過失導致居留逾期的移工,移民署會如何處理? 是否有修法的規劃? 移民署對此表示,須視個案逾期居留情形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另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審認是否不予處罰,沒有針對類此個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劃。
TIWA研究員許淳淮對此表示質疑,他說,《行政罰法》第7條應早已存在,協會也一再表明移工居留逾期是雇主、仲介疏失,若可用《行政罰法》第7條處理協助移工,為何移民署不早點如此處理? 他說,仍須等疫情結束後,才能驗證移民署到底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