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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台灣鐵路的監理機制

《鐵路法》第3條第1項規定「鐵路以國營為原則」;除國營鐵路外,尚有「地方營」、「民營」及「專用」等三種類型,《鐵路法》規範國營鐵路(如台鐵)由交通部管理,專用鐵路(如:林鐵、糖鐵等)由交通部監督。

在《鐵路法》中,對於民營及地方營鐵路機構有各項監理規範,如:駕駛檢定發照(第34條之1)、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的監察(第36條)、聯運濟運的調度(第37條)、重大事故監理、應變計畫查核(第40條)、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的的檢查(第41條)。

不過,因為台灣始終沒有民營地方營鐵路出現,這些條文,也就沒有作用,到了2006年,因應民營鐵路(台灣高鐵)於2007年的通車,交通部將高鐵監理的業務,交由非法定編制機關高速鐵路工程局負責,到了2011年,再成立「鐵路營運監理小組」的任務編組,作為將來負責監理業務的機關完成建置前的準備。

2014年6月,修改《鐵路法》新增第44條之1的規定,讓國營鐵路準用民營鐵路的監理,2018年,《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施行,將鐵路監理業務劃歸由「高速鐵路工程局」和「鐵路改建工程局」合併成立的鐵道局(《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參考條目)。

不過由於《組織法》的母法《鐵路法》尚未修正,這個任務分工的法制化工作也就還沒有完成。2020年4月,交通部(鐵道局)曾提出《鐵路法》修正案,將「全國鐵路網整體規劃」及鐵路監理業務劃歸鐵道局,不過尚未通過行政院送進立法院。

而2018年10月21號,發生普悠瑪事故,行政院於是擴大原有的「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鑑定海、陸、空重大運輸事故原因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簡稱運安會,參考)」,並於2019年4月通過組織法,2019年8月1日揭牌啟動。

交通事故又分為「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與「異常事件」,「運安會」負責的是「事故調查」,其介入的強度依序遞減,而「交通部(鐵道局)」除了「事故」之外,還有「日常安全管理」,兩者的分工,可參考鐵道局的簡報

註解

 

 

2020/4/29 預告《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鐵道系統之事故調查(《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2條第5款

  • 第56條之5第1項: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鐵道局查驗。
  • 第56條之5第2項: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
  • 第56條之6:鐵路機構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報鐵道局備查。
  • 第56條之7:鐵道局應對鐵路機構之重大事故進行調查,並就調查結果提出改正措施,命其限期改善。一般行車事故、行車異常事件,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鐵道局認定有調查之必要者,亦同。

2014年6月,《鐵路法》第44條之1: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聯運、濟運調度,仍屬交通部)、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由交通部轉到鐵道局的事項:

  • 第10條第1項:全國鐵路網整體規劃。
  • 第32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的工程、經濟、營運狀況定期報告備查。
  • 第33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須聘僱外籍員工的審核。
  • 第34條之1:地方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檢定發照。
  • 第36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認為不適當時,通知其限期改正。
  • 第40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通報,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第3項)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第4項)就鐵路機構規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 第41條:鐵道局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全國鐵路網計畫(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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