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與台灣人結婚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可申請在台依親居留;若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之居留期間無限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可在台工作。
若陸配得到長期居留身份,再於台灣合法居留連續兩年、每年居住逾183日,且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符合國家利益、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等條件,就可申請定居,取得台灣戶籍。
陸配與前夫、前妻之中國籍子女若要入台,比陸配入台制度更為複雜;首先影響到的是陸配之台灣籍配偶是否收養該小孩,若有收養,且小孩年齡在二十歲以下,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可專案申請長期居留;取得長期居留後,若在台居留連續兩年、每年居住逾183日,亦可申請定居。
但若台灣籍配偶未收養該小孩,當陸配已取得台灣戶籍、且其中國籍小孩二十歲以下,可直接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申請小孩的長期居留;同樣,取得長期居留後,若在台居留連續兩年、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若陸配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階段,且小孩為十六歲以下時,小孩可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申請長期探親,若長期探親在台停留連續四年,且每年合法居留逾183日,小孩可專案申請長期居留;跟上面相同,取得長期居留後,若在台居留連續兩年、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