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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立法時序、條文爭議

518至630:一個半月內的火速立法

「港版國安法」最早傳出是在2020/5/28,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香港維護國安的報告》後,認為應健全香港維護國安的法律和執行機制,擬定「港版國安法」草案,並提請全國人大審議。

2020/5/22,全國人大在北京舉行,5月28日表決,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1人未按鍵,通過「港版國安法」,授權人大常委會進行詳細法規修訂。

6月18至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初審「港版國安法」,此次會議未就法案進行表決;6月28至30日,人大常委罕見的在會議結束後一週內再召開會議;30日早上,人大常委會以162全票通過「港版國安法」,並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進行簽署。

但法案雖在上午已表決,全文卻一直未公布,直到晚間11時,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公布「港版國安法」全文,法案立即生效。

國安法條文重點與爭議

「港版國安法」共6章共66條,總字數約1萬字,訂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大罪名,最重都可處無期徒刑。

法規更新增訂兩個機構,由香港特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會),以及北京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並要求警務處成立特別執法部門、律政司設立專門檢控部門,以處理國安案件。

國安會由香港特首擔任主席,成員為港府各大行政主管。國安會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局勢、推動相關法規工作等。比較特別的是,法規特定訂定國安會工作訊息不用公開,國安會做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出,國安會無立法權,僅涉及行政安排,本來就未必有行政決定可受司法覆核,但似乎起草條文者基於維護國安理由,仍限制法院管轄權。

相比於國安會,影響比較大的是北京駐港的國安公署,國安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局勢、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執行勤務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且不管是上述警務處成立的特別執法部門、律政司設立的專門檢控部門,部門負責人雖是由特首任命,但法規都寫明人選須先詢問國安公署意見。

在「案件涉入外國勢力等複雜情況」、「出現港府無效處理」、「國安面臨重大威脅」等三項情形時,國安公署能直接立案偵查,之後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等,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並由北京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院來負責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負責審判,相關執法、偵查措施、強制行為,在香港具法律效力。

就算不是國安公署直接立案偵辦、直接適用中國法律,「港版國安法」亦設立諸多對遭調查者不利的條文,如國安案件由特首指定的專門法官審理、無特殊情況不得保釋等。

簡言之,國安事件就是由香港警務處特別部門進行蒐證,法規允許特別部門蒐證時可截取通訊紀錄或秘密監察,蒐證結束後,則由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起訴,上述兩部門負責人都要看國安公署意見。實際到法庭上,則由特首指定法官進行審理,且在涉及「國家秘密」等不宜公開審理時,可禁止新聞界或公眾旁聽。

至於國安法的效力,國安法適用對象不限於香港公民或在香港土地上,法規明訂,不具香港公民身份者在香港外犯分裂國家等4大罪時,同樣適用國安法。舉例來說,假如一個外國人在外國主張港獨,入境香港、在香港轉機時,都有遭逮捕的可能性。

比較特別的是,「港版國安法」並未溯及既往,僅針對公布時間(6/30 23:00)之後的危害國安案件;中國官媒《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解讀法案時表示,「7月1日是一條線,一些港人無論在過去做了什麼,是否危害了國家安全,只要識時務、真正改弦更張,就會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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