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SARS-CoV-2病毒的採檢對象,大致可分為5種對象:「通報病例」、「社區監測/擴大採檢」、「機場採檢」、「特殊情況(如包機返台)」、「確診者出院」。
通報病例
疾管署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暨採檢送驗注意事項」,符合通報定義者,需要向疾管署通報,同時一定要進行採檢。
原本規定,通報病例要接受兩次採檢,在第二次陰性結果出來前,案例需要「住院隔離」。
3月中旬,全球疫情升溫,使得符合通報定義者大幅增加,指揮中心表示為了避免影響全國隔離病床調度使用,修改通報個案處理流程,符合輕症等5項條件者,只需採檢一次,且可回家而不需住院隔離。(參考)
社區監測/擴大採檢
通報病例定義明確,但也產生醫師看診時,遇到例如沒有外國旅遊史的人,即使有疑慮,但不符合通報定義而不能送檢。
2月16日指揮中心訂定「社區監測之通報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後有多次修訂,開放臨床醫師看診時,對於不符合通報定義的病人,若懷疑感染武漢肺炎,也可以送檢。
機場採檢
機場原本就有檢疫措施。台灣第1起通報病例,即是入境時回報有症狀而接採檢並確診。3月16日起,對於機場入境時有症狀的旅客一律採檢,4月3日起,有症狀的旅客須至集中檢疫所,等候檢驗結果出來。
無症狀者的採檢
上述三種情況,都是對「出現症狀」的人進行採檢。至於「無症狀者」,除了對「確診者的同住人(同住家人/同寢室友等)」會一律採檢外,指揮中心原則上並不會對無症狀者採檢。
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會對特定族群,無論有無症狀,一律進行採檢。具體案例例如:
- 武漢包機回台:2/3東航包機、3/11華航與東航包機、3月底後的指定航班等,都對機上旅客全員進行採檢。
- 北部某高中班級,出現案59、案103、案130確診者後,停班以外、也對全班同學進行採檢。
- 長照機構護理師案156例確診後,對機構入住者與工作人員全數進行採檢。
- 旅遊團:部分旅遊團出現多名確診案例後,也可能對全團進行採檢。例如奧捷團(案108等人)、摩洛哥團(案250等人)。
確診者出院
上述四種情況,如果檢驗結果有出現「陽性」,即為確診者,需要「隔離治療」。經治療後,也需採檢,連續陰性後才會解除隔離狀態。一開始的標準是二採陰,二月底後將標準提高為三採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