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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強制仲裁被稱作「罷工斷頭台」?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而在仲裁後,不管勞資雙方,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包含合法罷工。這讓強制仲裁素有「罷工斷頭臺」之稱,從過去遠化與基客的例子都可看出強制仲裁對勞工抗爭的壓制性。

1989年,遠東化纖工會是台灣指標性的龍頭工會之一。早在一年前(1988),遠化工會已透過罷工爭取到年終獎金>公式列入團協;同年10月,遠化工會爭取到週工時自48小時降到44小時。1989年3月,遠化無預警將工會幹部徐正焜調職;4月解雇工會幹部羅美文與曾國煤;5月,遠化工會依法通過罷工投票取得合法罷工權。罷工前>夕,新竹縣政府強制仲裁,使工會的合法罷工變成非法,後遭軍警鎮壓,導致遠化工會罷工失敗。

1992年,兩度勞資爭議調解破局後,基隆客運工會6月4日開始進行合法罷工,18日,基客以曠職3 日為由,解>雇參與罷工的147名工會會員;19日官方進行強制仲裁,要求勞資雙方停止爭議行為。之後,工會依仲裁令停止罷工。但基隆客運公司表示員工已解雇,仲裁對象不存在,拒絕讓勞工復職;基客罷工的「失敗」誕生出>工運史上最著名的口號之一,「勞工守法該死」,後來更促成工人行動立法委員會(工委會)的出現。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而在仲裁後,不管勞資雙方,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包含合法罷工。這讓強制仲裁素有「罷工斷頭臺」之稱,從過去遠化與基客的例子都可看出強制仲裁對勞工抗爭的壓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