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雙軌制是一種價格的表現形式,為中國經濟轉型的過渡措施。生產者在出售同一種商品時會有兩種價格。一為計劃經濟價格,即國家統一規定的價格,二為市場經濟價格,依據市場供給需求自訂出售的價格。
1978年第十三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內改革,對外開放」,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導入市場經濟的元素。相較於蘇東波的「爆炸式」經濟轉型,中國的經濟轉型則相對平緩。 前者為快速轉型,開放市場價格乃當務之急,短期的經濟震盪是可接受的,然而事實證明付出的成本遠超乎預期。後者則採取價格雙軌制,改革開放並未完全揚棄計畫經濟,而是採取漸進的方式,同時存在兩種制度。
雙軌制並非改革開放後才出現的制度,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工業產品的出廠價格由各大行政區規定,全國不統一。1953年,中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規定「凡能全國統一的爭取全國統一,不能統一的適當統一」,當時私營工商業和手工業尚未改造完成,使得價格統一的規定僅限於國企,待私企業改造完成後,全國的工業產產品價格走向單軌制。
改革開放後,雙軌制係指商品供應中,同時存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兩種價格。198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國企滿足自銷和國家計畫的產量後,超出的部分可以在統一價格的上下20%,自由訂定出售價格,例如計畫生產一萬噸的麵粉,若國企生產超過一萬噸,則超出的部分自由出售。
1985年,國家物價局發布《關於放開工業生產資料超產自銷產品價格的通知》,全面放寬價格限制,造成計畫外的商品價格水漲船高。當時生產力普遍不足,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落差極大。以鋼材為例,當時計劃價格一噸700元,市場價格卻將近2,000元,中間的價差成為雙軌制的漏洞,使得熟悉 管道之人,預先取得計劃價格的商品,再以市場價格拋售。
當時鑽漏洞的行為頻繁出現,時稱「官倒」,例如1983年開封發生化肥風波,按照當時規定,只要上繳符合計畫的公糧,即可以計劃價格買到化肥,然而當地的領導早已將計劃價格的化肥批給熟人,導致農民6年內都買不到計劃價格的化肥。為解決此問題,1989年11月,十三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進一步治理和深化改革的決定》,透過逐步提升計劃價格,確立取消雙軌制的政策,除了電力等少數資源由國家指導價格,其餘商品基本上係透過市場調整價格。
參考資料
- 李培初 2013.9.10 關於價格雙軌制的問題
- 顧亞奇、常仕本、章曉宇,〈價格雙軌制:雙軌生商鬼〉,(2008)
- 巴里·諾頓 安佳譯,中國經濟:轉型與增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p.75-85
- 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
- 關於放開工業生產資料超產自銷產品價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