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幾乎所有中國的工人都在國有企業中工作,其中在農業部門的勞工佔了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的工人則在工業或政府單位工作。
1978年,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其手段並非直接將國有企業私有化,而是逐步開放私有企業進入市場,同時將國企轉型為以獲利為導向的體制。1979年中國國務院頒布《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開放「利潤留成」,即國企可以保留部分的利潤,使國企有部分的自主權,但整體的生產仍然以計劃經濟為主。在改革開放的前期,中國仍然維持著國企工人的福利,並仍舊延續著不解僱國企工人的制度。
90年代中期,隨著民營企業與鄉鎮企業的擴張,中國經濟越來越市場化,國企面臨巨大的市場競爭壓力,中國政府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改革,1992年中國國務院頒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給予國企脫離國家計畫的自主權,使國企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1993年中國人大通過《公司法》,在法律上將國企重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並開始推動國企的人事精簡。
據中國官方統計,1993年至2003的10年間,總共造成2,818萬的國企工人「下崗」,但學者推估,實際人數更多,原因在於中國政府在1998年成立「再就業中心」,下崗工人可以進入再就業中心接受培訓及協助轉職,同時政府也會替這些工人支付社保、福利,並給予少額的補貼。在官方的統計數據中,接受再就業中心協助的工人並不算在失業人數當中。
而因為地方的經濟狀況與勞動政策的差異,不同地區的下崗工人受到的衝擊也不一樣,例如在上海,市政府平均每年花費10億人民幣補貼下崗工人的生活費,約可支付工人過去三分之一的收入,並提撥10億元的養老保險金,鼓勵工人提前退休;但在黑龍江省,下崗工人只能拿到過去收入的百分之6,省政府在1997年甚至拖欠養老保險金10億元,造成 50萬國企退休工人拿不到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