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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台北市與桃園市84之1條適用相關規定之差異

 

空服員84之1條之適用相關規定

台北市

桃園市

工時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40 小時。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74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20 小時。

單日最長工時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得不受 1 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同左

工作時間計算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之期間。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並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之期間。



 

 

其他*:桃園市空勤組員工作時間,依本基準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應使勞工休完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台北市則無相關規定。

 

 

另外,台北市與桃園市審查基準說明內容都相同

 

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包括(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惟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查核備時,仍應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為明確化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之審查標準,本府在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告修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基於保障渠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避免發生工作時間過長及過勞等職業災害之情事,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基準,並明列渠等工作者約定工作時間的上限,例休假日最低給予標準,作為本府核備審查之依據,亦俾利勞雇雙方所得預見並遵循。

 

 

 

 

細則規定:

台北市

 

適用84之1條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4 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

過 240 小時。

3.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之期間。

4. 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得不受 1 日正常工

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惟下次出勤

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來源:台北市政府


 

桃園市

 

適用84之1條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1.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並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之期間。

2.國際航線單一航段之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者,得不受1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但下次出勤時間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3.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74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20 小時。

4.空勤組員工作時間,依本基準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應使勞工休完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來源:桃園市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