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84之1條之適用相關規定 | 台北市 | 桃園市 |
工時 |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240 小時。 |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74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20 小時。 |
單日最長工時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得不受 1 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 同左 |
工作時間計算 |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之期間。 |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並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之期間。 |
其他*:桃園市空勤組員工作時間,依本基準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並應使勞工休完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台北市則無相關規定。
另外,台北市與桃園市審查基準說明內容都相同
細則規定:
台北市
適用84之1條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4 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
過 240 小時。
3.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之期間。
4. 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得不受 1 日正常工
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惟下次出勤
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來源:台北市政府
桃園市
適用84之1條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1.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並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之期間。
2.國際航線單一航段之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者,得不受1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但下次出勤時間應間隔至少 24 小時。
3.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74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220 小時。
4.空勤組員工作時間,依本基準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5.應使勞工休完勞基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來源:桃園市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