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第35條之1
大學為協助學生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該等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活動者,非屬有對價之雇傭關係。
前項學生服務時數每星期不得逾十小時,服務期間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保障及補償;其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鎖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前二項大學與學生之權力義務、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應依前項辦法之規定,就學生服務活動、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管理之相關適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說明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確規範凡是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提撥經費獎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該等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服務活動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三、 本條文所規範之與大學間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之學生,就目前實務運作上主要有三種樣態:
(一) 為提供學生安心就學的環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大學應自學雜費收入提撥3%以上經費,作為學生之工讀助學金或獎補助金,並要求領取之學生負擔微量服務勞務。目前此類提供微量勞務以獲取生活獎補助金之學生人數每年約5萬人,每月領取費用約3,000元至5,000元以下。大學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學雜費方面的補助(每學年度5000元至3萬5000元),並要求符合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弱勢學生從事每星期10小時以下的微量校務服務工作。目前此類學生人數1年約9萬人。
(二) 大學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之弱勢學生每月約6,000元生活助學金。目前此類學生1年約2萬人。
由於以上三種類型學生為政府及大學本於助學之目的,提供學生相對單純的環境,讓學生在接受幫助的同時,學習付出,爰明定大學基於協助學生就學,所為附負擔之給付行為,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四、 為確保學生之服務不致影響其正常課業學習,爰參考本部大專弱勢助學計畫中有關服務時數之規範,每星期不得逾十小時。
五、 針對學生於服務過程中之生命安全保障事項,參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六、 為保障大學與學生之權益,授權本部就雙方之權利義務、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規範。
七、 為使學生清楚瞭解其服務活動、相關給予及管理等相關規範,爰要求大學須訂定章則並公告周知。
【新增】第35條之2
大學為促進學生多元學習,規劃學生擔任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並給予必要之津貼、補助或其他給付者,非屬有對價之雇傭關係。
前項擔任兼任助理之學生,其時數每星其不得逾二十小時;擔任兼任助理期間發生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保障及補償;其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前二項大學與學生兼任助理之權利義務、學習活動範圍、給付金額、監督、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說明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確規範凡是大學大學規劃學生擔任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助理(包含: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並給與給付者,非屬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一)本條所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學生兼任助理,應有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或結合學校課程、活動或計畫等,落實於學校實務運作模式,全面性規劃設計學習內涵,培養學生實務實踐或職能發展之能力等學習活動。
(二)經本部調查104學年度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學生兼任助理約7萬4,000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4萬1,000人、學習型兼任研究助理3萬3,000人)。
三、 學生兼任助理之工時參考日本、德國對部分工時者每週工時上限規定,另依本部調查學生兼任助理之費用,每月1萬元以下為大宗,並已基本工資換算每週工時約20小時,爰規定每星期不得逾20小時。
四、 針對學生兼任助理學習過程中之生命安全保障事項,參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準用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五、 為保障大學與學生兼任助理之權益,授權本部就雙方之學習活動範圍、給付金額、監督、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規範。
六、 為使學生兼任助理清楚瞭解其學習活動、相關給予及管理等相關規範,爰要求大學須訂定章則並公告周知。
七、 就勞動型助理明定適用勞基法。